[#FF0000]誤殺強姦[/#FF0000]等罪 倡可判緩刑
2013年06月25日 星期二
【本報訊】本港現時部分刑事罪行,例如誤殺、強姦、偷竊及非禮等列為「例外罪行」,一旦罪成,不可判以緩刑。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提交諮詢文件,建議廢除有關規定,賦予法官或裁判官更大酌情權作裁決,文件將諮詢公眾3個月至9月下旬。
法改會將諮詢公眾
根據現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附表3中,列有涉及10個範圍的「例外罪行」(見表),嚴重如誤殺、強姦,較輕如非禮、盜竊等,不論所犯罪行屬輕或重,犯人經法庭裁定入罪,不可獲判緩刑。但在「例外罪行」以外罪行,判處刑期不超過兩年監禁,法庭可判以最短1年,最長不超過3年的緩刑。
法改會指出,本港自1971年引入緩刑的概念,但當年基於立法局非官守議員關注當時的暴力罪案猖獗而沒有刪除「例外罪行」,時至今日,本港暴力罪案猖獗程度大減,故本港現適合全面廢除「例外罪行」列表,或從列表中刪除不一定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暴力的罪行。
法改會又指,本港「例行罪行」列表並不全面,如多項嚴重的性罪行並不在列表之內,包括與13歲以下女童性交,就算獲判監禁,理論上亦可判緩刑,但企圖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罪行雖較輕,但根據列表判刑亦不獲緩刑。
諮詢文件指出,司法機構去年中曾諮詢主要或專門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及司法人員,8成回應表示贊成或支持全面撤銷例外罪行列表或刪除部分不適用的罪行。另外,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亦同樣支持有關建議。
人治開始 有錢人 有權人殺左人 強姦左人 唔駛坐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