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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料啦]來港4年新移民往社署申請綜援

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詞,宣佈將領綜援的規定回復2004年修例前,即居港滿一年即可申領綜援之規定。09年來港與父母團聚的吳女士今日到社署申請綜援,職員指暫未收到指引如何處理新移民的綜援申請,但會按一般綜援申請程序,先了解其個案需要,接納後之後再作入息及資產審查,但詳情仍需等待社署指示。

09年獲批單程證來港與父母團聚,並與港人男友育有一女的吳女士,今年初因家暴帶同女兒遷往庇護中心,向社署申請酌情綜援被拒,職員指她與男友非夫妻關係,不算家暴,且居港不夠七年,不合資格,現只能靠女兒的2,500元兒童綜援過活,「一人分半碟飯食」。吳女士表示,今早社署主動來電,指會盡快處理其綜援申請,但又稱今早接獲太多來電查詢綜援事宜,忙個不停,要求她明午才到社署地區辦事處處理。

吳女士今午主動前往社署遞交申請,並呈交了銀行戶口紀錄,職員指會把其申請上呈個案主任,了解其情況,職員稱:「暫時嚟講你嘅申請都未必知道得與唔得,因為你個申請,我哋唔係由噚日法院判嗰個結果睇,我哋就會幫你追溯返之前醫生幫你寫推薦信嗰日開始幫你做返」。

Good0Bad3
2013/12/18, 7:17:35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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