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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苦近日發表2017年普選行首諮詢文件封面語雖稱有商有量,但內裡不僅處處設限,還恐嚇港人,不依他們的規限去建議有可能違反基本法,以圖實現他們心目中的所謂「普選」。
基本法只是說,特區行政長官最終要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選委會組成辦法、特首參選人數等均無限制。所以,我們不能中計,被中央和政府設下的框框下綑綁!
我們要求:
2017年特首選舉必定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
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法後不必依從
特首候選人數目不設限制
各位點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