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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會】民主政治制度建設 了無新意
有關外界最感興趣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決定》亦有一定的着墨,篇幅和其他方面相若,其中提出要推動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制度與時俱進、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以及發展基層民主。但大部份建議只屬綱領性質,缺乏具體內容,亦了無新意,令人失望。
例如,在推動人大制度與時俱進方面,《決定》只提出要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提高立法質量,防止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制化。至於要健全「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制度,以及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ff0011]出台[/#ff0011]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均為老調重彈。
至於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包括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及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諮詢制度,亦沒有多大的新意。
最後,有關發展基層民主,並沒有提及最核心的選舉制度改革問題,只表示要暢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層選舉、議事、公開、述職、問責等機制。
新華網

例如,在推動人大制度與時俱進方面,《決定》只提出要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提高立法質量,防止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制化。至於要健全「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制度,以及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ff0011]出台[/#ff0011]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均為老調重彈。
至於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包括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及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諮詢制度,亦沒有多大的新意。
最後,有關發展基層民主,並沒有提及最核心的選舉制度改革問題,只表示要暢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層選舉、議事、公開、述職、問責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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