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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 誰可擔任「證人」? 可否拒絕出庭?
法律101|
誰可擔任「證人」?
可否拒絕出庭?

灣仔無牌按摩店 Viet Spa 涉賣淫案審訊,辯方本周傳召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蔡展鵬作供,引起公眾關注。上周另一宗「旁聽師」被指煽動案,其中一名被告,亦提出希望傳召裁判官及法官為辯方證人。

究竟證人有哪幾種?誰可擔任證人?若被傳召,可否拒絕出庭?「污點證人」、「特赦證人」,又是甚麼?


目錄
證人的類別
如何傳召證人?
可否不按要求出庭?
給予假證供有何後果?
​​甚麼是「污點證人」、「特赦證人 」?
「易受傷害證人」


證人的類別
法庭審訊的證人分為 3 類:

事實證人(factual witness)—— 對案中關鍵事實有直接認知的人(如目擊證人),只就案中事實作證,不應發表個人意見

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 當法庭需要專業意見協助裁決,控辯雙方可傳召具足夠資歷、擁有相關知識的人為專家證人

品格證人(character witness)—— 通常與被告相識一段時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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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0Bad0
2023/04/16, 12:05:41 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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