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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覆核 唐英傑促律政司解釋:陪審團為何致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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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覆核
唐英傑促律政司解釋:陪審團為何致不公?

【本報訊】首宗國安法案件下月2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國安法第46條,指示案件由三位法官取代陪審團審訊。被告唐英傑質疑律政司未有解釋決定理據,申請司法覆核,昨在高院聆訊。申請方強調,陪審團審訊是《基本法》保障的憲法權利,律政司有責任解釋為何採用陪審團會令審訊不公,不能因陪審團行事可能不合心意就不採用。律政司一方不同意陪審團審訊是基本權利,強調律政司有權決定審訊模式,毋須解釋,《基本法》訂明檢控決定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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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需時考慮判決,預計下星期中頒判詞。李官並非首次處理唐英傑的法律爭議,他早前曾處理唐的保釋申請,被終審法院裁定錯誤詮釋國安法保釋條文。


■被告唐英傑一方指,律政司不能因陪審團行事可能不合心意就不採用陪審團。資料圖片


戴啟思:屬憲法權利

唐英傑被控去年7月1日駕駛電單車撞警察,並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成為首位國安法被告。案件於高院審理,原定須安排陪審團審理,惟今年2月律政司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案件不採用陪審團。證書列出兩個理由,包括保護陪審員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及由陪審團審理會令司法公正有受損風險,不過未有仔細解釋理據。

代表唐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陳詞指,陪審團制度是世界各地普通法制度的特色,亦是180年來香港法律體制一部份,《基本法》第86條列明保留香港原有陪審制度,更是將高院案件由陪審團審訊提升為憲法權利。他列舉陪審團制度的優點,包括令法律符合平民觀念,抵擋壓迫性法律,保護法官獨立性等,陪審團亦有「特權」判處被告無罪而毋須解釋。

戴啟思表明不挑戰國安法第46條違憲,但認為若律政司決定移除陪審團審訊的法律保障,應解釋理由或事先通知辯方,給辯方回應機會。他指律政司不能只說改用三位法官審理仍會有公平審訊,而是要解釋為何用陪審團審訊會不公平;亦不能因為陪審團行事可能不符合律政司司長心意,就不採用陪審團。

《基本法》第63條訂明律政司主管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法庭案例說明只有特殊情況才可司法覆核,例如律政司惡意或聽從政治指示行事。戴啟思指採用陪審團與否不屬於不受干涉的範圍,被告人雖然不能挑戰律政司起訴他的決定,但有權覆核案件程序事項。

律政司立場相反,認為國安法第46條的決定權,受《基本法》第63條保障不受干涉。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昨指,有關審訊模式的決定,一如律政司決定控不控告某人或在哪級法院審理,司法覆核門檻非常高,不能以本案引用的程序不當之類一般理據挑戰;律政司司長沒有責任交代不用陪審團的理據,如同毋須解釋不檢控某人的理由。


■唐英傑涉去年7.1駕電單車撞向警察及展示光時旗,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等罪。有線新聞截圖


律政司:無責任交代

對於唐英傑一方強調陪審團審訊是憲法權利,孫靖乾指。。。。。

孫靖乾也強調,。。。。

李官又指國安法是新法律,。。。。

案件編號:HCAL473/21


法官李運騰




Good0Bad0
2021/05/11, 10:09:56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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