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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扣至10.1必須有交代  港青律師:送返完全可行
【本報訊】12名港人涉「偷越國(邊)境罪」被深圳公安刑事拘留。據悉,再有兩名受家屬委託的律師受壓退出代理案件,累計五名律師遭遇同類情況。

日前被拒會見當事人的四川律師盧思位撰寫長文,提出12港人涉及的「偷越邊境」行為在香港回歸後不應被視為罪行,否則「一國」原則下無法自圓其說,又認為中港兩地有移交先例,將12人移送返港完全可行。

律師盧思位昨在文章中,從法理角度提出多個受關注的問題。他指出,內地1979年及1997年版《刑法》,皆將偷越港澳邊境規定為犯罪,是考慮到港澳與內地的特殊關係。



稱控越境違一國原則
惟1997年香港回歸後,從法理上講,不宜再將違反通行證制度往來港澳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原則上應以行政管理為宜,否則邏輯上將陷入公民在其國土上行走仍涉嫌偷越邊境犯罪的怪圈;且在一國原則下,這種行為已沒社會危害性。

盧質疑最初執法的廣東海警局將12人移交深圳鹽田分局的做法欠法律依據,鹽田公安應在查清12人身份後,移交至香港處理為妥。他又稱內地和香港的移交問題此前皆按照個案處理,有內地向港移交先例,相信本着一國兩制精神,本案移交香港處理是完全可行,也是智慧之舉。

根據刑法,偷越國(邊)境罪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翻查2012年司法解釋,「情節嚴重」包括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等。盧稱,嫌疑人正式批准逮捕前最長可羈押37天,即最長可至10月1日,若檢察院批捕,12人將會被繼續羈押,且被定罪的可能性很大。

對於盧提出的一國原則以及用行政管理處理偷越邊界的說法,香港大律師張耀良表示認同,他指,「中國的偷渡控罪,不可能被理解為是用來檢控『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水域越境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這不是很可笑嗎?」內地人若偷渡到港澳時在內地被捕﹐除非攜帶毒品、武器等令罪行更嚴重的物品,一般初犯者行政拘留10至15天,甚至警告了事。若從香港陸路非法進入深圳而在深圳被捕,「不是也應該和發生在水域一樣性質嗎? 」有份協助家屬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以往內地發現潛逃犯人鮮有控告非法越境,反而會移交予香港,否則因非法越境而在內地扣押、審判等,會延遲香港嚴重案件審訊。


再有兩律師受壓退出
另外,受委託的部份內地律師連日來不但被阻撓會見當事人,亦受到司法部門施壓。據了解,再有兩名受家屬委託的律師受壓退出,目前累計五名律師退出。知情者指現時受壓力最大的是廣東地區律師,退出的大部份來自深圳,當中有人尚未簽任何文件已被迫退出。除了深圳,上海也有律師被要求不能代理,「律師不退出,萬一出了問題就是地方的事了。所以他們覺得逼律師退出最穩妥」。
Good0Bad1
2020/09/16, 1:22:35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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