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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前官員:11種移交方式皆不可行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516/20679613


中聯辦前官員:11種移交方式皆不可行


《逃犯條例》修訂令本港陷入一片陰霾。 馬泉崇攝


【本報訊】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引發巨大爭議,中聯辦昨再火上加油,高調發稿表態支持修例,不過原來有曾任職中聯辦法律部的內地法學專家,2011年在內地法律刊物《法學家》發表萬字文,明言多種不同地區使用的移交逃犯方式均不適用於香港,建議利用現有法律如非法入境及違法滯留等角度實現事實移交,又稱中港移交逃犯應採取循序漸進方式逐步解決。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及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馬正楠,2011年於內地法律期刊《法學家》發表題為〈論香港與內地移交逃犯的先例模式〉的論文,其中馬正楠曾任職中聯辦、港澳辦和中央組織部,自90年代以來從事香港與內地刑事法制研究,逃犯移交更是重點工作及研究領域。

兩人在文中指出,在解決移交逃犯問題上,港方強調尊重「兩制」的差異性,內地則要突出「一國」的主權性,而內地傾向於採用「立法模式」和「協議模式」解決移交逃犯問題,惟兩位作者認為,綜合由內地學者概括出的11種模式,「在當前的條件下均不具有可行性」,原因包括有可能違反《基本法》第95條所確立的協商原則和法域平等原則;或須由人大常委會釋法;內地提出的移交因取證規則不同有較大風險被香港法院否決等。不過,港府現時提出的修例,雖然一再提及香港法庭能把關,但其實只能依賴內地提供的表證作是否批准移交決定,無疑削弱法庭把關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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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按個案建立先例模式

馬、高兩人當時進一步提倡,中港兩地應建立一套以「個案協商為基礎,並賦予協商結果先例效力」的「先例模式」來解決問題:「通過雙方協商確立起來的先例,對今後類似情況的處理具有約束力,可直接予以適用。當無先例可循時,雙方就新出現的問題再行協商,以此確立起新的先例。」兩作者均認為,在建立先例後,中港需再就整體安排商討,且商討須分階段及有步驟地進行,更明言「對逃犯移交問題,不能期待一勞永逸地予以徹底解決,而應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推進」。

■記者陳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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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0Bad0
2019/05/16, 9:21:51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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