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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我們的是催淚彈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425/20663672

煽惑我們的是催淚彈
(時事評論員 林忌) - 林忌



佔領運動各發起人與參與者,被裁定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等罪罪成,法官判刑時指被告人煽惑的與實際發生的公眾妨擾罪「非常嚴重」,因此判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入獄16個月,而朱耀明只因年老求情作緩刑兩年,戴耀廷與陳健民須即時入獄。

法官陳仲衡指出被告人應判監的原因,是被告人所「煽惑的」和實際發生的公眾妨擾非常嚴重,鑑於牽涉的馬路數目和路段、時間長度、人數,公眾承受了嚴重的共同損害,遠超於英國的案例,而不接受「催淚彈令情況失控」的看法;認為「越來越多人加入佔領運動,並非因為警察使用催淚彈,而是一眾被告始終不及催淚彈的影響」、「在放催淚彈前,被告人已煽惑人上街」云云。

這種觀點對於當年有份上街的市民而言,實在無法認同。的確,佔中三子早提出佔領中環的構想,但自9.26雙學(即學民與學聯)發動「重奪公民廣場」,整個運動根本就早已不是佔領中環的劇本,而變成一項市民集體參與以至策劃的行動。9.28凌晨1時40分戴耀廷宣佈「佔領中環正式啟動」後,以學生與聲援學生為主的市民感到不滿,甚至有集會學生鼓譟,指活動被「騎劫」與「抽水」,立法會議員長毛向學生下跪,要求不要離開,學聯代表在場叫咪,聲稱「現時不是佔中,而是由佔中供應物資」,以至再上大台向公眾宣佈此事;從這些反證清楚見到的,是「佔中發起人」不但無力煽惑後來的長期佔領,而且即晚甚至「趕客」令人離開,因此佔中自此根本不佔雨傘運動的領導角色,又如何宣佈結束?

真正煽惑事情變質者,是9.28當日警方宣佈全面封鎖前往政府總部的通道,學聯的物資與音響被警方即時充公,幾位議員、前議員等前往與警方談判時,竟被指涉嫌阻差辦公被捕!正是警方的高調打壓,以至全面封鎖的錯誤方法,才激起民憤,令市民前赴後繼往會場聲援;當日絕大多數前往會場的市民,並不是要參加一場持久的「公眾妨擾」活動,而是只想打破警方的封鎖線;而由於前來市民眾多,終衝出馬路截斷交通。


判決忽視政府濫暴責任

一如1989年11月9日,成千上萬的兩德人民打破柏林圍牆公民抗命,是和當初理由無關的偶發事件,演變成一場革命。雨傘運動之所以發生,正是因為警方面對局勢惡化時,不但沒有撤退重組策略,反而進一步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以至威脅開槍,於是特區警察濫用武力的行為,喚醒了市民對1989年六四屠殺的記憶,當日成千上萬的市民就是要「搶救學生」,以致要用人數嚇止政府勿「屠殺」示威者;9.28晚10時20分學聯指警方已動用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正式呼籲示威者撤離,然而市民卻自發在銅鑼灣、在旺角等發動新的佔領區,其原因從來不是因為佔中三子的煽惑,而是針對政府暴力的反抗,煽惑市民佔領79日,不是因為佔中,而是催淚彈與不斷流傳會發射的子彈。

把催淚彈說成是被告人「始料不及」其影響,一切都是佔中三子煽惑群眾後的結果,就有如把南京大屠殺,說成是因為中國煽惑人民抗戰的結果一樣,完全忽視濫用暴力一方的責任與因果關係。這種荒謬的邏輯,如非法律觀點的錯誤,就是這條普通法罪行早已過時,一如其他罪名常被當局濫用來作檢控的做法;亦因此前港督彭定康指港府採取不合時宜的普通法控罪,對被告人施以「復仇式檢控」(vengeful pursuit),以及各國包括英國國會就此對《中英聯合聲明》的緊急質詢,就是國際社會對是次檢控的普遍觀感。

林忌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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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0Bad0
2019/04/25, 9:00:01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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