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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治ABC|法治膠慎入
http://www.localpresshk.com/2019/03/rule-of-law-abc/



所謂法治 (rule of law),跟理性科層制 (bureaucracy)、代議政制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甚至政府本身一樣,其實只係「必要之惡」(necessary evil)。有其必要,但絕非完美。

英式普通法制中 (即港人日夜吹捧的法治),條文和罰則並不及歐陸法精確。英國加入歐盟後,曾修訂了不少人權同勞工權等的法律,但97後的香港並無跟進,甚至在臨立會成立後廢除了集體談判權。

在典型的英式法制中,包含某種程度的 「judge makes law」,即「老爺」對法律的解釋和運用有很大的彈性。所法司法獨立的精粹有賴法官的質素。在英國本土尚有 House of Lords,一班 Gentlemen (men of independent means) 以榮譽和理性為依歸的上等人撐住。香港法官一般的「出身」如何,請看官自行硏究。到最後香港只能靠終審庭中 Commonwealth 各地的非常任大法官撐住,但他們只是終審庭開審時的少數。將香港媲美英國? Give me a break please。

法治的另外一些原素,有立法、執法、檢控和懲教等,亦由乏善足陳以至徹底墮落。

立法者方面 (lawmakers),有大量小圈子功能組別以及北京吹雞馬上跪低的土共、商人及識時務的獨立專業「把關」,而直選方面亦「發明」了多種DQ手法,未被DQ的亦開始自我審查(self censor)。環顧全球的文明國度,香港在立法方面已經爛到無語倫比。

到了執法者 (law enforcers,即警察、海關、老廉及出入境等等),究竟今日尚有幾公正中立,尤其是他們的高層,包括保安局頭頭,經常要上大陸「面聖」「受訓」「學習」,政治掛帥,也許不必再去找證據去論斷。

檢控方面,律政的頭頭其身不正,向宗主国「面聖」和「學習」方面亦屬頻繁,政治掛帥的程度恐怕比執法者更甚。少部份執法者學習法律後會轉行做律師再化身檢控官,不少檢控官亦會變身做法官。本質上,執法者、檢控官和法官,互相協作甚至三位一體,所以釘官處處,在地院尤甚,不作細表。

在懲教方面,未成年、剛剛成年(18-20)以及道友等在囚人士的處境更是人權災難。不過成人及老年人的監獄,反而正常得多,只是潛規則和地雷很多。在囚人士若執著有原則,如近幾年的政治犯,亦很容易焦頭爛額。但對比以上的各環節,也許已經是最「光明」的部份。至少在擺明黑暗的地方,大家行路時都會特別小心。

綜合而言,在不才眼中,法律,甚至是法治,也只是必要之惡,絕不可吹捧。法治要靠民主制度來保障立法者係「正常人」,要靠高度的人權意識,尤其是普羅大眾的「常識」來規範執法者、檢控者和懲教者(近年更要用民粹的「常識」去抗衡「左膠」的「政治正確」)。當然也要靠言論自由多元社會的獨立傳媒及新聞工作者來揭示社會真相,令大眾可以用意見、選票和消費力來制約權貴。

今日香港已有太多極守規則的離地空想家,有太多的「法治膠」。那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美化法治的膠論充斥某些中產圈子。這種堅離地的立論就連市井的「法律面前,窮人含忍」的常識也不敵過,更枉論面對中共這個已經學懂了「以法治人」的反人類帝国。

請大家注意,當我們把法治和代議政制民主看成是「必要之惡」,並不代表它們如何操作也無關宏旨。剛剛相反,這兩條「毒龍」需要靠大量醒覺的公民去不斷監察和修正。香港人必須覺醒,不能再去依賴各式「法治」的「代理人」和「代言人」,不能再次走上三十多年來爭取「民主」的「死胡同」。

雨革中坑的絮人絮語就此打住。

P.S. 不才近日不見了三十年前細閱過的法理學「巨著」。重新網購此書的最新版本,再思考香港近年法治狀況及論述有感。

▋離地觀點橫行 香港要有《本土新聞》
Good1Bad1
2019/03/11, 9:21:56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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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貼文共有 1 個回覆
補充下, House of Lords前幾年已經改作Supreme Court, 而且就算前既House of Lords, 全名係Judicial functions of the House of Lords, Lords並不是貴族而係職業法官
#12019/03/11, 9:35:23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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