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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 《國歌條例》開四惡例 港官賣法媚共 -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90112/20589404

2019年01月12日

蘋論:
《國歌條例》開四惡例 港官賣法媚共 - 李平



昨日刊憲的《國歌條例草案》,無論是在《基本法》附件三加入非關國防、外交的法例,還是以不知所謂的莊重、尊嚴作為衡量觸犯法例與否的標準,直至特區政府延長檢控時限、擴大奏唱國歌場合,都開了邪惡的先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教育局局長楊潤雄都說不清楚莊重為何物,還要卸膊給法官、教師去作專業決定,豈不是置市民、學生於法律陷阱,隨時可配合中共的打壓,何異於出賣良知、賣法媚共?


為移植中國法律開先例

其一,201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是把中國法律直接移植到香港的惡行,也違背了《基本法》。《基本法》第18條第3款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中共明言要牢牢掌握香港全面管治權後,直接干預的香港事務已不再限於國防、外交,要移植到香港的法律同樣也不再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國歌條例》不只是把《基本法》23條斬件立法,更為移植其他中國法律開了先例。今日可以植入《國歌法》,明日就可以植入《國家安全法》。

其二,法治被稱為看得見的正義,一方面是指司法程序的公開、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指法例對違法與否的行為界定清晰可見,不會為市民製造法律陷阱,不會為執政者製造欺壓市民的藉口。但《國歌法》所謂的「舉止莊重」,根本是言人人殊。聶德權口說對市民日常生活無影響,但不只未能為市民辨別個別情景會否觸犯《國歌條例》,還發爛渣說:「如果有人要去問,咁樣做咁樣做係咪會侮辱國歌,我要反問佢,係咪存心想侮辱國歌?」楊潤雄也同樣未能界定學生的行為是否不莊重及校方應否懲罰,推說要由教師作出專業決定。

美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的國旗國歌立法雖也有莊重的要求,但一方面是可執行的軍人行軍禮、男士應脫帽等規範,另一方面也沒有嚴苛的刑罰。而中共為「莊重」立法,過往已讓香港立法會六位議員被DQ,現在又為追殺噓國歌的球迷和二次創作的網民劃下紅線,將來香港豈不是可以如中國一樣打擊妄議中央、嘲諷習近平的不莊重言行?


延時限設陷阱賣法媚共

其三,《國歌條例》將檢控時限延長到兩年,有違《國旗及國徽條例》沒有特別規定檢控時限的先例。《裁判官條例》第26條規定,如果成文法則並無規定,則「申訴或告發須分別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特府解釋新安排是考慮有足夠時間執行條例,其實是中共慣於秋後算賬,特府要留下奉旨追殺球迷、網民的時間。

其四,《國歌條例》規定須奏唱國歌的9個場合,納入立法會的宣誓儀式,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釋法之外,再多一重僭建,對中共及特府DQ議員提供多一個藉口。如果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動釋法,是直接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以法辱港,那麼,《國歌條例》主動延長檢控時限、設立DQ陷阱,就是香港高官賣法媚共。

可悲的是,立法會已為親共議員所把持,難以指望他們修訂、否決《國歌條例》。但一如眾志的聲明所指,香港人要珍惜50萬人上街遊行阻止23條立法、學生市民佔領政總廣場叫停洗腦課程的成果,要阻止極權對公民運動的反撲,就要再次站出來力抗惡法,不要讓中共、特府的邪惡先例一開再開。

李平
周一至周六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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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謬中心 (尊子)
Good0Bad1
2019/01/12, 1:05:27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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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01/13, 12:52:35 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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