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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普選致阻礙 控方被質疑未證港人不容忍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4/20568575

2018年12月14日

爭普選致阻礙
控方被質疑未證港人不容忍


左起:戴耀廷、張秀賢和朱耀明昨離開西九龍法院。李潤芳攝


【佔中九子案】

【本報訊】雨傘運動中九人被控煽惑佔領案步入尾聲,最後四名被告昨完成結案陳詞,待控方今回應後,法官將定出裁決日。多名辯方資深大律師均強調,爭取普選特首意義重大,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香港人在當時特殊政治氣候下不會容忍示威造成的阻礙。

被告黃浩銘被指於2014年9月28日,煽惑示威者坐在分域碼頭街馬路阻擋警察,並令一輛消防車繞路遲到數分鐘。代表黃的資深大狀駱應淦指,黃表明若有救護車經過就必須讓路,而消防車遲到數分鐘,並無違反服務承諾。此外黃沒呼籲長期封鎖道路,反而要求示威者秉持非暴力,忍着痛任由警方拘捕,並多次重申目的是保護學生。

駱指爭取普選意義重大,控方未能證明,公眾在當時特殊政治氣候下不會容忍示威。代表時任學聯領袖張秀賢的資深大狀潘熙亦指添美道示威開始時,警方不反對並且封路供集會用,公眾不會經過該處,即不會受妨擾。潘續指張只呼籲市民聲援被捕學生,短期集會;張提及公民抗命,是指爭取重開公民廣場,而非堵塞馬路。


「最多算是叫人亂過馬路」

代表另一學聯領袖鍾耀華的資深大狀戴啟思指《基本法》規定特首須「處理請願、申訴事項」,最適合的申訴地點正是政總和公民廣場。戴啟思指即使鍾叫人守衞防線、帶食物到添美道、用社交媒體宣傳支持學生等,都不代表會發生公眾妨擾;金鐘後來出現兩個半月佔領,不排除警方施放催淚彈是間接成因。

9月28日大量群眾佔領金鐘夏慤道之前,李永達被拍攝到站在添美道路口叫口號,並呼籲對面海富中心外的群眾走出馬路坐低集會,堵塞六條行車線。代表李的資深大狀蔡維邦質疑,煽惑罪須證明有實際溝通,但李用大聲公發言,在現場環境下聲音不可能傳到對面行人路。

蔡辯稱大量群眾乃自發前往政總示威,惟警方封路令群眾別無選擇滯留夏慤道,李叫人坐在馬路並非無限期,只是提供一個應變方法,「最多算是叫人亂過馬路」。蔡亦指,如此多人想行使《基本法》保障的示威權,即使阻礙交通也屬合理。

案件編號:DCCC480/17
■記者勞東來、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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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0Bad0
2018/12/14, 11:19:09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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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貼文共有 1 個回覆
#12018/12/14, 1:54:1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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