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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案放生梁振英 無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律政司做壞規矩損法治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4/20568535

2018年12月14日

UGL案放生梁振英 無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律政司做壞規矩損法治


梁振英

【本報訊】律政司前天發簡短聲明宣佈,就前特首梁振英收取UGL 5,000萬元而未有申報的指控,沒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律政司昨在傳媒追問下承認無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便自行決定不檢控。法律界及政界人士質疑,律政司對梁振英個案處理方式偏離慣常程序及法治精神,難令公眾信服不涉政治包庇。

記者:麥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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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昨回覆傳媒時承認無就梁振英個案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並解釋稱一般只會在個案需專家協助而司內無所需人才,以及為求審慎、避免可能予人有偏袒觀感或利益衝突時,才會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以上兩項理由並不適用於梁振英個案。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被記者追問,為何律政司不就UGL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時,只稱沒補充。梁振英昨出席活動時被大批記者追問,一句也不回應。







張達明

前刑事檢控專員:欠公眾交代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批評,梁振英現是政協副主席,「如果你自己閂埋房門,由律政司同事去負責,好難令公眾信服整個決定唔會有偏袒,唔會受到自己不自覺嘅政治判斷影響」。

他舉例指,2003年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決定不檢控財政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避稅,聲明長達17頁紙,詳細羅列外聘本地及海外資深大律師意見,令公眾可看到並非政治原因或包庇。梁振英個案引起的公眾關注及質疑比梁錦松案更大,律政司聲明僅兩頁,只提結論並無法律分析,令人聯想到內地法院判詞,只會列出基本事實,然後跳到判決有罪或無罪,中間無解釋。律政司長鄭若驊的處理方法完全不符合基本法治要求,「一國兩制走晒樣」。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認為,按防賄條例,關鍵是梁收取UGL款項有否得到戴德梁行董事局同意,若沒有便可能犯法。律政司在此問題甚不清晰,戴德梁行究竟是事前還是事後知悉?沒證據不同意並不代表已批准。其實只需要求戴德梁行交出董事局會議紀錄便可查清楚有否批准。UGL與梁振英協議是不競爭不挖角,按一般商業正常做法是將款項交予戴德梁行,並在收購協議列明須確保董事及員工不與UGL競爭,但現在款項由梁振英「一個人袋咗」。UGL有競投港鐵項目,梁上任後繼續收取UGL款項,有潛在利益衝突及觀感上令人覺得可能有利益衝突,他應該申報。

負責梁錦松偷步買車案的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回覆有線稱,對律政司無就梁振英個案徵求獨立法律意見感驚訝,涉高官的個案諮詢本地及海外大律師意見是慣常做法,可提供更多角度考慮,亦可令公眾覺得個案獲恰當處理,涉案人士沒獲優待。梁收UGL款項事件受本地及海外關注,調查歷時四年,盼律政司解釋為何不徵詢獨立法律意見,律政司亦欠公眾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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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為公」擬提司法覆核

「天下為公」眾籌發起人林卓廷指,已去信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要求傳召律政司到立會解釋,若律政司拒絕交代或拒出席會議,民主黨考慮就事件提出司法覆核。前政協委員劉夢熊昨在facebook發文批評,「律政司篡改《基本法》,放生梁振英,雙重標準,遺臭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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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梁錦松 律政司開記招解畫


廉署調查員:做法奇怪予人口實
「打龍通」屬不當 周浩鼎避談
Good0Bad0
2018/12/14, 11:17:03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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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貼文共有 1 個回覆
#12018/12/14, 1:53:59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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