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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L案放生梁振英 無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律政司做壞規矩損法治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4/20568535

UGL案放生梁振英 無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律政司做壞規矩損法治


梁振英

【本報訊】律政司前天發簡短聲明宣佈,就前特首梁振英收取UGL 5,000萬元而未有申報的指控,沒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律政司昨在傳媒追問下承認無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便自行決定不檢控。法律界及政界人士質疑,律政司對梁振英個案處理方式偏離慣常程序及法治精神,難令公眾信服不涉政治包庇。
記者:麥志榮

律政司昨回覆傳媒時承認無就梁振英個案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並解釋稱一般只會在個案需專家協助而司內無所需人才,以及為求審慎、避免可能予人有偏袒觀感或利益衝突時,才會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以上兩項理由並不適用於梁振英個案。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被記者追問,為何律政司不就UGL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時,只稱沒補充。梁振英昨出席活動時被大批記者追問,一句也不回應。





前刑事檢控專員:欠公眾交代


張達明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批評,梁振英現是政協副主席,「如果你自己閂埋房門,由律政司同事去負責,好難令公眾信服整個決定唔會有偏袒,唔會受到自己不自覺嘅政治判斷影響」。

他舉例指,2003年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決定不檢控財政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避稅,聲明長達17頁紙,詳細羅列外聘本地及海外資深大律師意見,令公眾可看到並非政治原因或包庇。梁振英個案引起的公眾關注及質疑比梁錦松案更大,律政司聲明僅兩頁,只提結論並無法律分析,令人聯想到內地法院判詞,只會列出基本事實,然後跳到判決有罪或無罪,中間無解釋。律政司長鄭若驊的處理方法完全不符合基本法治要求,「一國兩制走晒樣」。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認為,按防賄條例,關鍵是梁收取UGL款項有否得到戴德梁行董事局同意,若沒有便可能犯法。律政司在此問題甚不清晰,戴德梁行究竟是事前還是事後知悉?沒證據不同意並不代表已批准。其實只需要求戴德梁行交出董事局會議紀錄便可查清楚有否批准。UGL與梁振英協議是不競爭不挖角,按一般商業正常做法是將款項交予戴德梁行,並在收購協議列明須確保董事及員工不與UGL競爭,但現在款項由梁振英「一個人袋咗」。UGL有競投港鐵項目,梁上任後繼續收取UGL款項,有潛在利益衝突及觀感上令人覺得可能有利益衝突,他應該申報。

負責梁錦松偷步買車案的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回覆有線稱,對律政司無就梁振英個案徵求獨立法律意見感驚訝,涉高官的個案諮詢本地及海外大律師意見是慣常做法,可提供更多角度考慮,亦可令公眾覺得個案獲恰當處理,涉案人士沒獲優待。梁收UGL款項事件受本地及海外關注,調查歷時四年,盼律政司解釋為何不徵詢獨立法律意見,律政司亦欠公眾交代。

「天下為公」擬提司法覆核

「天下為公」眾籌發起人林卓廷指,已去信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要求傳召律政司到立會解釋,若律政司拒絕交代或拒出席會議,民主黨考慮就事件提出司法覆核。前政協委員劉夢熊昨在facebook發文批評,「律政司篡改《基本法》,放生梁振英,雙重標準,遺臭萬年!」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4/20568538

不告梁錦松 律政司開記招解畫


2003年時任財政司長梁錦松涉在《財政預算案》公佈前偷步買車。

【本報訊】律政司未為梁振英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僅以兩頁簡短聲明交代不檢控理據。翻查資料,律政司在前特首曾蔭權案、前財政司長梁錦松案及行會前成員林奮強案均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大律師公會1998年曾發表聲明炮轟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決定不檢控星島前主席胡仙時,未有尋求獨立意見。

律政司過往考慮是否檢控前高官或行會前成員均會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包括2003年時任財政司長梁錦松涉在《財政預算案》公佈前偷步買車慳19萬元;2013年林奮強涉利用行會成員身份得悉樓市辣招措施,提前賣出四個物業;及2015年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

17頁聲明詳列理據


其中不檢控梁錦松偷步買車的決定,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交代得最詳盡,與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發表17頁聲明,並由江樂士開記者會解釋理據。

不檢控梁振英的聲明只有兩部份,即「檢控準則」和「律政司的決定」,不僅沒獨立法律意見,亦無交代梁是否配合解釋。不檢控梁錦松的聲明則多達11部份,包括梁錦松解釋、廉署調查、兩位獨立法律專家意見和刑事檢控專員覆核案件等,清楚顯示梁錦松解釋買車意圖和在行會沒申報的原因。江樂士認為案件罕有,更採納兩個獨立法律意見,分別來自資深大律師祁理士和英國御用大律師韋爾森。

同樣不作檢控的林奮強案,聲明則有4頁,列出廉署調查林氏售出物業情況、地產經紀意見及獨立法律專家看法,惟無交代林在調查中的解釋。至於曾蔭權案的結論是決定檢控,僅一頁的聲明以回應傳媒為題發出,主要交代控罪,亦寫明有採納海外御用大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

梁愛詩1998年決定不檢控星島前主席胡仙時無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被大律師公會發聲明炮轟,亦在臨時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兩次會議被窮追猛打。之後律政司確立敏感案件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慣例,沿用至UGL案被打破。
■記者曾偉龍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4/20568517

廉署調查員:做法奇怪予人口實



單仲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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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在梁振英UGL案件中,律政司並沒有尋求律政司以外的獨立法律意見,有別於以往就敏感案件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做法,並獲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同意,廉署毋須作進一步調查。有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前委員直指,作為負責監察廉署調查的委員會應該要求律政司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確保在公平公正下作相關決定。

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前委員單仲偕表示,根據既定程序,廉署每宗貪污報的調查結果必須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若委員會同意報告,相關個案就會結案。委員會其中一項職權是可向廉署提供任何意見。

單仲偕指出,若仍是委員會委員,面對涉及政府高層的重大案件,一定會要求律政司尋求英國御用大律師等獨立法律意見,務求可以在公平公正下作決定,「特別係梁振英任內委任咗一啲人加入呢個委員會,(UGL案)更需有獨立嘅法律意見,以確保外界相信委員會在公平情況下作決定」。他又關注廉署處理有關案件時,究竟有沒有投入足夠資源調查,還是以「走過場」式態度處理。

「冇理由唔搵獨立法律意見」

有資深廉署調查人員亦對今次律政司相關做法感到奇怪,指以往若涉敏感貪污個案,律政司都會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確保在公平公正下作出檢控決定,「十單有九單(敏感個案)都會攞獨立法律意見,何況梁振英呢單屬高度敏感嘅案,律政司冇理由唔搵獨立法律意見,𠵱家佢咁做,會畀人有口實,話有偏袒」。

有民主派成員則指,梁振英在2016年12月委任新一批成員後,便無再委任民主派成員,林鄭月娥亦未有委任民主派人士加入,並指現時委員會內的狄志遠已非民主派人物。
■記者謝明明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14/20568520

「打龍通」屬不當 周浩鼎避談


周浩鼎昨早出席電台節目時拒正面回應「打龍通」事件。

【本報訊】律政司前日公佈不會檢控前特首梁振英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涉嫌干預立法會調查UGL案件,一直未親身回應事件。他昨早出席電台節目時,只重複之前在社交網的回應,而對律政司指他和梁「打龍通」是「不當行為」,以及立法會針對有關事件對他的調查,周亦拒正面回應,只說事發後已道歉。

周浩鼎被指在去年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擔任副主席時與梁振英「打龍通」,發現周向委員會提交修訂文件中,修改者名字顯示為「CEO_CE」即特首辦。周浩鼎昨日未有正面回應事件,「潛藏」一日後僅在facebook貼文,表示尊重廉署和律政司的調查、以及依法獨立作出的專業決定,希望事件告一段落。

僅稱事後已道歉

周浩鼎昨早出席港台節目時,再被主持多次追問律政司在聲明中提到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的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感想,周繼續以尊重廉署和律政司的決定作回應,當他再被問到是否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不當時,他表示事件發生後已道歉和辭去委員會職務,並繼續重複前日facebook的聲明。

對於立會議員毛孟靜去年對周提出譴責動議,批評他行為不檢,立會就譴責動議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一事,周以事件仍在調查,委員會未完成工作為由,不作任何回應。
■記者莫劍弦
Good0Bad0
2018/12/14, 9:09:34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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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貼文共有 1 個回覆
香港法律⁉
#12018/12/14, 1:06:24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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