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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判囚4個月過重 72歲流浪漢上訴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1206/20562498

2018年12月06日

指判囚4個月過重 72歲流浪漢上訴



【佔旺案】

【本報訊】72歲無家者劉鐵民(圖)早前被裁定佔旺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原審法官陳慶偉指劉上台高舉「我要真普選」橫額及協助拆走平台,屬積極參與佔旺,需判即時監禁,判囚4個月,令劉成同類案件中首名判監的普通市民。劉昨上訴反駁,自言並非積極參與;上訴庭法官亦再三提及有手持大聲公的被告僅判緩刑,質疑為何劉的刑期會比其他被告嚴苛。律政司則堅稱劉曾站台兼手持橫額已屬積極參與。上訴庭押後裁決。


官質疑刑期比其他被告嚴苛

上訴方不同意劉積極參與佔旺,指劉非佔領運動組織者,並強調當日曾有多人上台,雖然劉曾上台高舉橫額,不代表他是組織者,判即時監禁實屬不恰當。

翻查資料,根據以往佔旺藐視法庭案,當中只有黃浩銘、黃之鋒及鄭錦滿3名政治人物被判即時入獄;其中鄭錦滿認罪,陳官當時指鄭高舉黃色橫額及手持擴音器,藐視行為深入且廣泛,判囚3個月。上訴方指陳官判刑時未有參考鄭錦滿一案。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聽畢上訴方陳詞後,即主動問律政司,為何上訴人刑期比起同案其他被告嚴苛?律政司則指上訴人明顯獲得批准方可站台,有別於一般佔旺人士。

法官彭偉昌追問何以站台者等於佔領運動組織者?並舉例指出有其他佔旺人士手持大聲公,亦有人身穿印有口號的上衣以明志,但該些被告均只是判緩刑。律政司則稱劉手持黃色橫額已屬積極參與。

案件編號:CACV539/18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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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0Bad0
2018/12/06, 11:05:00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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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12/07, 12:55:37 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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