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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體點痣」改運
35歲婦人發生車禍,當晚到66歲賴姓男子的擇日館收驚,賴稱用朱砂筆在她的下體點痣可改運,點完後賴稱「還需多次點痣」,婦人起疑報案。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判賴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今日出版的《自由時報》報導,苗栗地院調查,賴男在苗栗縣卓蘭鎮經營擇日館,被害婦人去年底發生車禍,前往收驚;賴男得知婦人丈夫外遇,她才心神不寧,誆稱可點痣改運。婦人隨賴男進入後方廚房,脫褲讓賴男以毛筆沾朱砂墨水,在她下體點痣。賴男事後說,還要再點幾次,婦人察覺有異報警。

開庭時,賴承認幫婦人在下體點痣,但強調是對方自願。法官認為,賴男趁被害人徬徨無助、自主能力薄弱之際,以法力、迷信等,壓制被害人的理性思考空間,行為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依此判刑。

Good0Bad2
2018/11/23, 3:45:47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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