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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應有單程證審批權 陶傑:為什麼「家庭團聚」就一定要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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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最近就施政報告接受公眾資詢,講起大灣區的發展 ,有一些比較年輕的聽眾申訴港獨,有一些則想要回移民審批權。要取回移民審批權其實已經成了老生常談,很多人不明白,包括建制派,既然大家是一家人,為何特區政府特首沒有這項權利與中共談判?我想由四川青海,將人民戶口移到廣州,廣州的市政府也理應有審批權。何況香港是行一國兩制的地方,所以拿回審批權不是禁止來港。但香港現在的GDP,生活水平包括居住空間,已經低過中國大陸。
可是,林鄭稱之為「家庭團聚」。三十年前這說法是可行的。「家庭團聚」,一個伯伯娶了一個三十歲的按摩女郎,覺得很有感覺,很開心、感動,這是許鞍華電影中的情節。大家在東莞或四川結了婚,跟隨你的老婆是否一定要帶來香港?帶來香港後,她本身在鄉下居住的泥屋也有五百呎。到香港後,跟隨伯伯在深水埗居住割房,對於這位嫁給伯伯的大陸女同胞是否公道?我們以常識來分析,為什麼「家庭團聚」就一定要在香港?
來源 source: http://nextplus.nextmed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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