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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天選舉呈請開庭 大狀指選舉主任無權憑言行決定參選資格無效
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去年被選舉主任以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立法會參選資格。他早前入稟高院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法庭宣告選舉無效,高院今早開庭處理。
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去年被選舉主任以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立法會參選資格。他早前入稟高院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法庭宣告選舉無效,高院今早開庭處理。
陳浩天的律師團隊成員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馬亞山及石書銘。答辯人即新界西選舉主任羅應祺由律政司代表,律師團隊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領軍,其他成員包括另一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剛獲委任為資深大狀的陳樂信及大律師孫靖乾。
李志喜陳辭時表示,選舉主任以陳浩天不擁護、亦無意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其參選資格,若擁護《基本法》是參選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對方應早清晰列明符合有關條件的客觀要求,不應附帶任何沒有言明的條件。惟陳浩天在提名表格簽署表明擁護《基本法》的聲明後,對方卻加諸額外的不明條件,裁定陳的參選資格無效。
李志喜提到,選舉主任只能根據有關條例的要求,裁定參選人的參選資格是否有效,但無權憑參選人的所言所行,從而決定對方的參選資格無效。她又指擁護法律的意思,不代表須同意有關法律的全部均是好的條文,更不代表不可提出改變,否則社會不會進步,即使某人的意見被視為錯誤,也不代表他不真誠擁護有關法律。
李表示,選舉主任決定陳浩天的申請是否有效時,曾考慮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惟選舉主任從無向陳透露有關法律意見的內容,陳無法回應有關意見,造成程序不公,而律政司長曾公開就香港民族黨的主張表態,李強調政府不應被政府操控,更不應讓政府篩選參選人。
李志喜表示,即使有參選人簽署聲明後,被發現是虛假作出有關聲明,他須自行承擔或會被起訴甚至監禁的後果,惟選舉主任無權就此自行下判斷,認定參選人無意擁護《基本法》。
李又認為,若選舉主任發現參選人填寫提名表格時有遺漏,可能影響其參選資格,根據規定,提名期間選舉主任可讓參選人修改表格。這反映選舉主任的角色,是協助參選人符合相關參選資格,而非為對方製造障礙,若選舉主任有疑問,應先給予對方機會解釋,惟今次選舉主任卻未有讓陳浩天解釋,便決定其參選資格無效。聆訊下午繼續。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509/s00001/1494303622241
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去年被選舉主任以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立法會參選資格。他早前入稟高院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法庭宣告選舉無效,高院今早開庭處理。
陳浩天的律師團隊成員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馬亞山及石書銘。答辯人即新界西選舉主任羅應祺由律政司代表,律師團隊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領軍,其他成員包括另一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剛獲委任為資深大狀的陳樂信及大律師孫靖乾。
李志喜陳辭時表示,選舉主任以陳浩天不擁護、亦無意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其參選資格,若擁護《基本法》是參選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對方應早清晰列明符合有關條件的客觀要求,不應附帶任何沒有言明的條件。惟陳浩天在提名表格簽署表明擁護《基本法》的聲明後,對方卻加諸額外的不明條件,裁定陳的參選資格無效。
李志喜提到,選舉主任只能根據有關條例的要求,裁定參選人的參選資格是否有效,但無權憑參選人的所言所行,從而決定對方的參選資格無效。她又指擁護法律的意思,不代表須同意有關法律的全部均是好的條文,更不代表不可提出改變,否則社會不會進步,即使某人的意見被視為錯誤,也不代表他不真誠擁護有關法律。
李表示,選舉主任決定陳浩天的申請是否有效時,曾考慮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惟選舉主任從無向陳透露有關法律意見的內容,陳無法回應有關意見,造成程序不公,而律政司長曾公開就香港民族黨的主張表態,李強調政府不應被政府操控,更不應讓政府篩選參選人。
李志喜表示,即使有參選人簽署聲明後,被發現是虛假作出有關聲明,他須自行承擔或會被起訴甚至監禁的後果,惟選舉主任無權就此自行下判斷,認定參選人無意擁護《基本法》。
李又認為,若選舉主任發現參選人填寫提名表格時有遺漏,可能影響其參選資格,根據規定,提名期間選舉主任可讓參選人修改表格。這反映選舉主任的角色,是協助參選人符合相關參選資格,而非為對方製造障礙,若選舉主任有疑問,應先給予對方機會解釋,惟今次選舉主任卻未有讓陳浩天解釋,便決定其參選資格無效。聆訊下午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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