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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聞 七警案判案書摘要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1738/七警案判案書摘要
眾聞
七警案判案書摘要
撰文: 眾新聞記者 | 發佈日期: 14.02.17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此摘要並非判案書的一部分
判案書全文請點擊這裡下載
新聞摘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祖成第一被告人
劉卓毅第二被告人
白榮斌第三被告人
劉興沛第四被告人
陳少丹第五被告人
關嘉豪第六被告人
黃偉豪第七被告人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980號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法官
罪行:(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普通襲擊
聆訊日期:2016年6月1至3日、6至8日、10日、13至17日、21 至24日及28日;10月19至20日、24至25日及31日; 11月1至4日及7至8日;12月5至7日
裁決日期:2017年2月14日
裁決:
第一項控罪──第一至第七被告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
第二項控罪──第五被告人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代表:外聘資深大律師麥禮士先生及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梁卓然先生帶領高級檢控官馬嘉娜女士
被告人法律代表:由馮元鉞律師行延聘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先生帶領大律師徐兆華先生代表第一被告人
由司徒維新律師行延聘資深大律師清洪先生帶領大律師鄧皓明先生代表第二被告人
由楊振文律師行延聘大律師林浩明先生及陳廷謙先生代表第三被告人
由馮元鉞律師行延聘大律師蔡維邦先生代表第四被告人
由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大律師鍾偉強先生代表第五被告人
由司徒維新律師行延聘大律師林芷瑩女士代表第六被告人
由馮元鉞律師行延聘大律師羅志霖先生及陳志輝先生代表第七被告人
摘要:
2014年10月15日凌晨約2時45分,警方執行「日峰行動」清除「佔領中環」運動的示威者。警方到達龍和道隧道盡頭時,曾健超(「曾先生」)被發現正在龍和道對上的花槽將液體倒往警察身上。
控方案情指出,曾先生從花槽被拉下行人路,被數名軍裝警務人員制服。軍裝警務人員成功將曾先生鎖上手扣後,將曾先生交予第一至第六被告人,由他們朝龍和道方向押解曾先生離開。途中曾先生被抬起,然後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著。
示威者應被帶上在龍和道的押解旅游巴士和私家車,以便運載到中區警署。第一至第六被告人沒有將曾先生直接抬到旅游巴士和私家車的停泊地點,而是將曾先生抬至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東變電站(「變電站」)北面。
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到達變電站時,第七被告人與他們會合,協助將曾先生抬到變電站北面。到達變電站北面時,曾先生被扔在地上,被多名被告人襲擊。
然後,曾先生被左右架著押解至龍和道,在該處登上一輛私家車。第五和第六被告人分別坐在曾先生兩旁,陪同他前往中區警署。在警署時,曾先生被帶到7號室,在該處逗留至旅游巴士將他押解到黃竹坑警察學院爲止。在7號室内,在第六被告人在場的情況下,第五被告人掌摑曾先生面部兩次。
無綫電視、蘋果日報、亞洲電視和Now TV以及警方攝錄隊拍攝到當晚部分情況。來自蘋果日報和東方日報的照片也顯示曾先生被押解及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著。除警方錄像外,辯方反對把錄像和照片納入爲呈堂證據。
中區警署閉路電視記錄了兩名警務人員帶曾先生進出警署。辯方反對把閉路電視錄像納入爲呈堂證據。
法庭裁定所有錄像證據、照片和閉路電視錄像皆可納入爲呈堂證據。
各名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任何證人代表他們作供。
第一項控罪──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此控罪的主要爭議點是,曾先生是否錄像片段中所見被襲擊的人、各名被告人是否襲擊者、各名被告人是否夥同作案,以及曾先生身體有否受嚴重傷害。
法庭信納,所有錄像片段、照片和閉路電視錄像皆爲真實,並準確反映當日早上發生的事件。
法庭信納曾先生的證供可靠,即他因將液體倒往警察身上而被制服後,被交予其他警務人員,由他們押解他,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著四肢,將他帶到變電站(暗角),在該處被扔在地上並受到襲擊。
法庭信納,錄像片段和照片顯示曾先生因將液體倒往警察身上而被軍裝警務人員逮捕、交予刑事警務人員、被押解、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到變電站及在該處受襲。
法庭信納,曾先生被交予第一至第六被告人,由他們押解他,以面孔向下的方式將他抬到變電站。法庭信納,他們到達變電站時,可見抬著曾先生的人沒有改變,只是他們六人位置有變,而且第七被告人已經與他們會合。
法庭信納,由將曾先生抬到變電站、在該處將他扔在地上及即時襲擊他此等行爲中,唯一可作出的推論是,將曾先生抬到變電站的目的就是要襲擊他。
眾聞
七警案判案書摘要
撰文: 眾新聞記者 | 發佈日期: 14.02.17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此摘要並非判案書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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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祖成第一被告人
劉卓毅第二被告人
白榮斌第三被告人
劉興沛第四被告人
陳少丹第五被告人
關嘉豪第六被告人
黃偉豪第七被告人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980號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法官
罪行:(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普通襲擊
聆訊日期:2016年6月1至3日、6至8日、10日、13至17日、21 至24日及28日;10月19至20日、24至25日及31日; 11月1至4日及7至8日;12月5至7日
裁決日期:2017年2月14日
裁決:
第一項控罪──第一至第七被告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
第二項控罪──第五被告人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代表:外聘資深大律師麥禮士先生及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梁卓然先生帶領高級檢控官馬嘉娜女士
被告人法律代表:由馮元鉞律師行延聘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先生帶領大律師徐兆華先生代表第一被告人
由司徒維新律師行延聘資深大律師清洪先生帶領大律師鄧皓明先生代表第二被告人
由楊振文律師行延聘大律師林浩明先生及陳廷謙先生代表第三被告人
由馮元鉞律師行延聘大律師蔡維邦先生代表第四被告人
由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大律師鍾偉強先生代表第五被告人
由司徒維新律師行延聘大律師林芷瑩女士代表第六被告人
由馮元鉞律師行延聘大律師羅志霖先生及陳志輝先生代表第七被告人
摘要:
2014年10月15日凌晨約2時45分,警方執行「日峰行動」清除「佔領中環」運動的示威者。警方到達龍和道隧道盡頭時,曾健超(「曾先生」)被發現正在龍和道對上的花槽將液體倒往警察身上。
控方案情指出,曾先生從花槽被拉下行人路,被數名軍裝警務人員制服。軍裝警務人員成功將曾先生鎖上手扣後,將曾先生交予第一至第六被告人,由他們朝龍和道方向押解曾先生離開。途中曾先生被抬起,然後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著。
示威者應被帶上在龍和道的押解旅游巴士和私家車,以便運載到中區警署。第一至第六被告人沒有將曾先生直接抬到旅游巴士和私家車的停泊地點,而是將曾先生抬至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東變電站(「變電站」)北面。
第一至第六被告人到達變電站時,第七被告人與他們會合,協助將曾先生抬到變電站北面。到達變電站北面時,曾先生被扔在地上,被多名被告人襲擊。
然後,曾先生被左右架著押解至龍和道,在該處登上一輛私家車。第五和第六被告人分別坐在曾先生兩旁,陪同他前往中區警署。在警署時,曾先生被帶到7號室,在該處逗留至旅游巴士將他押解到黃竹坑警察學院爲止。在7號室内,在第六被告人在場的情況下,第五被告人掌摑曾先生面部兩次。
無綫電視、蘋果日報、亞洲電視和Now TV以及警方攝錄隊拍攝到當晚部分情況。來自蘋果日報和東方日報的照片也顯示曾先生被押解及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著。除警方錄像外,辯方反對把錄像和照片納入爲呈堂證據。
中區警署閉路電視記錄了兩名警務人員帶曾先生進出警署。辯方反對把閉路電視錄像納入爲呈堂證據。
法庭裁定所有錄像證據、照片和閉路電視錄像皆可納入爲呈堂證據。
各名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任何證人代表他們作供。
第一項控罪──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此控罪的主要爭議點是,曾先生是否錄像片段中所見被襲擊的人、各名被告人是否襲擊者、各名被告人是否夥同作案,以及曾先生身體有否受嚴重傷害。
法庭信納,所有錄像片段、照片和閉路電視錄像皆爲真實,並準確反映當日早上發生的事件。
法庭信納曾先生的證供可靠,即他因將液體倒往警察身上而被制服後,被交予其他警務人員,由他們押解他,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著四肢,將他帶到變電站(暗角),在該處被扔在地上並受到襲擊。
法庭信納,錄像片段和照片顯示曾先生因將液體倒往警察身上而被軍裝警務人員逮捕、交予刑事警務人員、被押解、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到變電站及在該處受襲。
法庭信納,曾先生被交予第一至第六被告人,由他們押解他,以面孔向下的方式將他抬到變電站。法庭信納,他們到達變電站時,可見抬著曾先生的人沒有改變,只是他們六人位置有變,而且第七被告人已經與他們會合。
法庭信納,由將曾先生抬到變電站、在該處將他扔在地上及即時襲擊他此等行爲中,唯一可作出的推論是,將曾先生抬到變電站的目的就是要襲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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