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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橋之家前院長獲撤控 律政司:有謹慎地考慮錄像片段
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10-27-2016/33510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涉嫌與女院友非法性交,但因事主不適宜作供,被告最終獲撤控,事件引起極大回響。今日(10月27日)晚上,律政司就撤控決定發表聲明,指希望「有助公眾明白律政司決定撤銷檢控的原因及消除若干誤解」。
聲明指,本案原定在2015年2月2日開審,但因事主因病入院,控方首次向法庭申請押後審訊。其後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間,控方先後6次經醫院管理局替事主索取專科醫療報告,以評估事主是否已從創傷後壓力症康復,並可接受盤問。在多次的醫療診斷中,事主均被評定因上述狀況而不適宜出庭作供,更有專科醫生指出,若強迫事主應訊,會對其精神狀況造成巨大壓力,危害其復原機會。
基於事主的健康狀況及上述專科醫療報告內容,控方前後共4次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在今年年初,控方更特別要求專科醫生就事主創傷後壓力症的復原展望,提供專家意見。最終,控方在詳細考慮所有專家在超過一年內所提供的意見,認為事主仍不適宜應訊作供,控方在可見的將來,無法依照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4)的要求,傳召事主為證人以接受盤問。
有一康橋之家的院友曾經提供一段手機錄影,指事主在查問下指被告曾侵犯她。聲明指,上述法律考慮,同樣適用於這段錄像。在法律上,在事主不能作供的情況下,相關錄像並不可被接納為證供,以證明事主在錄像中稱曾發生的事情的確曾發生。再者,在該段手機錄影中向事主查問的人並不是一名警務人員、政府所僱用的社會工作者或臨床心理學家,片段不可根據該《條例》呈堂。
基於事主不適宜作供,控方須考慮在剔除事主所提供的錄影紀錄後,餘下的證據能否仍令被告入罪。經詳細評估後,律政司認為所餘證據沒合理機會證明被告干犯任何相關控罪,因此才決定撤銷檢控。
裁決書第11段提及另一段錄像,該錄像長1分11秒,由一院友在被告人辦公室外,透過辦公室的磨砂玻璃房門,以手機嘗試拍攝房內情況。由於房門關閉,並是磨砂物料,影像並不清晰,在缺乏房內的人的證供下,並不能證明曾發生任何非法行為。聲明指,控方在考慮案件證據時,及在最後決定撤控前,有非常謹慎地考慮有關錄像。
聲明指,本案原定在2015年2月2日開審,但因事主因病入院,控方首次向法庭申請押後審訊。其後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間,控方先後6次經醫院管理局替事主索取專科醫療報告,以評估事主是否已從創傷後壓力症康復,並可接受盤問。在多次的醫療診斷中,事主均被評定因上述狀況而不適宜出庭作供,更有專科醫生指出,若強迫事主應訊,會對其精神狀況造成巨大壓力,危害其復原機會。
基於事主的健康狀況及上述專科醫療報告內容,控方前後共4次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在今年年初,控方更特別要求專科醫生就事主創傷後壓力症的復原展望,提供專家意見。最終,控方在詳細考慮所有專家在超過一年內所提供的意見,認為事主仍不適宜應訊作供,控方在可見的將來,無法依照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4)的要求,傳召事主為證人以接受盤問。
有一康橋之家的院友曾經提供一段手機錄影,指事主在查問下指被告曾侵犯她。聲明指,上述法律考慮,同樣適用於這段錄像。在法律上,在事主不能作供的情況下,相關錄像並不可被接納為證供,以證明事主在錄像中稱曾發生的事情的確曾發生。再者,在該段手機錄影中向事主查問的人並不是一名警務人員、政府所僱用的社會工作者或臨床心理學家,片段不可根據該《條例》呈堂。
基於事主不適宜作供,控方須考慮在剔除事主所提供的錄影紀錄後,餘下的證據能否仍令被告入罪。經詳細評估後,律政司認為所餘證據沒合理機會證明被告干犯任何相關控罪,因此才決定撤銷檢控。
裁決書第11段提及另一段錄像,該錄像長1分11秒,由一院友在被告人辦公室外,透過辦公室的磨砂玻璃房門,以手機嘗試拍攝房內情況。由於房門關閉,並是磨砂物料,影像並不清晰,在缺乏房內的人的證供下,並不能證明曾發生任何非法行為。聲明指,控方在考慮案件證據時,及在最後決定撤控前,有非常謹慎地考慮有關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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