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Galden時事臺
發表文章發起投票
【光復元朗持辣椒噴劑上訴被駁回】
https://www.facebook.com/hkindigenous/photos/a.1549059082014665.1073741827.1546925482228025/1785551331698771/?type=3光復元朗行動中,林達榮就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上訴,今日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上訴人代表律師引述原審裁判官判詞中指,引據專家證人證供指出辣椒混合物噴劑傷害性低,只有大約普通警方胡椒噴霧傷害性的30分之1,而射程亦不足一米。

法官指出傷害性與是否用作攻擊他人沒有必然的關係。上訴人代表律師同意,而是否用作攻擊他人則須依賴環境證供(上訴人於原審中沒有作供) 。

法官指出當時環境仍屬於一個示威集會場合,質問代表律師是否認為若果是示威場合,應使用更高傷害性的武器才能信立上訴人有意圖攻擊他人?

上訴人代表律師指出雖然當時環境為一示威場合,但警方或控方沒有證據指出上訴人為示威場合的參與者,再指出當時環境為公眾皆可到達的地方,除示威者外亦會有街坊等民眾出現。

控方律師指出雖然專家證人表示有聽過使用辣椒混合物作藥用及除蟲用途,但只屬傳聞證供。而且強調當時上訴人的行為顯示他將混合物收藏於衣服袋口而不是背囊中,是為了方便取出,指唯一的推論是有傷害他人意途。

法官駁回上訴,理由如下:
法官認為沒有證據指出噴嘴加於膠樽內含辣椒素混合物是一家用裝置,專家證人只有聽過有天然除蟲劑含有辣椒素,但自己不是除蟲方面專家,不知成效。

法官指出噴咀射程只有一米不代表什麼,考慮裝置是否家用與胡椒噴霧比較並不合適,只要上訴人認為其傷害性達致其目的便可。

法官再指出以菜刀切菜當然不會使人受到傷害,但若用作攻擊意途則可傷人。裁判官可從他的生活經驗判定噴劑是否一家用裝置,裁判官亦能從當時席前上的證據判定噴劑的用途。

法官認為裁判官考慮噴劑用途時,可考慮上訴人如何管有該噴劑,同意控方指上訴人將噴劑收藏於衣袋內而不是背包是為了方便作噴射動作。

法官認為裁判官可以由環境證供的累積效應作出推論,而上訴人代表律師指出的各種其他可能性在累積效應下顯得軟弱無力。
法官指裁判官判決正確,駁回上訴。
Good0Bad4
2016/10/13, 12:20:28 下午
本貼文共有 0 個回覆
此貼文已鎖,將不接受回覆
發表文章發起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