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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風暴 P&P 的真正焦點"
https://www.facebook.com/889391251142683/photos/a.1080531792028627.1073741828.889391251142683/1114212908660515/?type=3昨日同一位候任建制派立法會議員傾左好耐電話。 内容環繞即將在立法會上演嘅好戲:廉署風暴 P&P。 目的當然希望憑我人微言輕嘅力量,説服對方支持 P&P。 哩通電話我想左好耐,打定唔打。 但係維護香港廉潔單野,重要過我哩個所謂 "邊緣人" 身份。

講甘多衹不過想吸睛,等大家有興趣從一啲坊間無報道過嘅角度去了解 "廉署風暴"。

首先,大家要明白個制度:政府所有權力都來自法律,法律裏面會寫明個權力由邊位執行。 當然,哩個權力可以下放,或透過内部規條常規下放,或透過刊登憲報暫時下放等。

廉政公署所有權力,絕大部份來自廉政專員。 在此必須明白,法例裏面清楚寫明,1) "專員" 二字包括正/副專員,2) 正副專員都由特首任命,3) 而 "專員" 除 "行政長官外。。。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轄"。 哩三點非常重要,乃整件事嘅核心。 因爲哩三點加埋,就代表副專員可以完全獨立於正專員來行使所有法律賦予佢嘅權力。

專員擁有嘅權力籠統來講分兩種 - 行政及執法。 而廉署多年來,專員統領廉署所有政策,人事,行政,協調執行防貪社區三處之間的工作,以及一切對外事宜;副專員則統領所有調查及執法方面的專業工作,所以執行處的最高負責人 "執行處首長 Head of Operations 或 H/Ops",自古以來都兼任副專員,以獨立行使所有調查及執法權力。 由於反貪的執法工作非常專業,所以多年來 H/Ops 一職一直由内部晉升,也確保了廉署調查的獨立性。

由於副廉政專員已能直接行使所有專員的權力,所以正專員放假期間,副專員署任專員毋須透過刊憲將權力暫時下放。 但遇上副專員放假或職位出現空缺時,專員就要刊憲將副專員的部份權力下放于署理執行處首長。 筆者翻查過多年來的憲報,這做法一直存在,至今沒有絲毫改變。

筆者翻查了所有刊憲中獲下放的權力,並與正副專員法定的權力作對比,發現牽涉執法權力當中,唯獨有一條並無下放于署理執行處首長 - 就是防止賄賂條例第 31AA 條 "提交涉及行政長官被懷疑犯罪的事宜"。

31AA 講咩? 簡單講,就係萬一專員懷疑特首涉貪 (有足夠懷疑就得,因爲證據確鑿的話已經告得),可將案件轉交律政司長考慮。 律政司長如果同意特首有涉貪可能,就可將案件提交立法會,啓動彈劾程序。 值得一提,31AA 是在 2008 年,由曾蔭權政府提交並獲通過的法例。

這一切一切,與近日的 "廉政風暴" 有何關係呢?

首先,法例明文寫明,廉署是由 "由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獲委任的廉署人員組成"。 但副廉政專員一職自黃世照於 2015 年 7 月離任後就一直被懸空,至今已經超過一年多。 一個如斯重要的法定職位,懸空一年有多。 期間一直衹以每三個月續期一次的署任方式安排,將不齊全的權力下放,猶如將廉署閹割。

二,廉署於 2014 年 10 月份接獲 UGL 案的舉報。 9 個月後出現李寶蘭的長期署任安排。 由於這種案件有相當複雜程度,搜證需時,再加上可能需要尋求法律意見,前副專員黃世照先生絕不可能在任内完成調查。 所以李寶蘭接手處理是必然的。

三,如果李寶蘭按照過去程序,前任退休後續任為副廉政專員暨執行處首長的話,她不單可獨立行使所有調查權力,更重要是,她可以獨立行使 31AA,將案件轉介律政司。 而律政司袁國强方面因爲避嫌,已授權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處理此事。 如果此案到了立法會是 "通天" 的話,那麽通天之前就有兩大關卡 - 廉政專員/副專員,以及楊家雄。 與白韞六及袁國强不同,楊家雄不屬政治官員,在這種大問題上取態並不明朗。 所以客觀而言,特首堅持不委任副廉政專員,改由廉政專員安排執行處高層長期署任,絕對會影響自己涉貪的案件。

因此日前廉政專員白韞六就李寶蘭事件發信至全體立法會議員,其實全部都已經是廢話後話。 李女士 "搣柴" 事件,衹是將背後一連串極度可疑的安排曝光。 真正的問題,是爲何行政長官至今漠視法例,故意讓副廉政專員一職長期懸空! 所以立法會廉政風暴的 P&P,焦點應該要加上副廉政專員的委任,而不應單停留在李寶蘭或 UGL 案上!
Good1Bad1
2016/10/07, 6:17:29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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