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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選戰】報道指李偲嫣搞撐警宴送現金獎 枱擺競選單張被踢爆即圍記者
http://hk.apple.nextmedia.com/legco2016/news/all/55583564立法會新東候選人、撐警大聯盟召集人李偲嫣8月中在fb呼籲支持者帶同家人,出席本周三(31/8)在尖東半島中心一酒樓舉辦的聯盟兩周年慶祝晚宴,《明報》今日報道指,記者現場直撃晚宴情況時,揭發李在台上主持抽獎環節,數名賓客合共抽中數千元現金獎,而接待處更擺放印有其選舉號碼17號的宣傳單張,任人索取。
報道指2名記者在宴會後表明身分向李查詢未果,即被現場的人包圍,記者在混亂中被人奪去手機及推撞,報警後警方將案件列作偷竊及普通襲擊案,由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調查;記者手部擦傷,受傷送院。該報並引述法律界人士指,選舉期臨近,李在晚宴中宣傳自己,執法部門應展開調查。該報攝影記者,
撐警晚宴是筵開12席,每位收費330元。報道指,宴會有逾百人參與,現場有提供酒精飲品,包括啤酒、白蘭地及紅酒;李偲嫣坐在主家席,其選舉經理坐在身旁。台上有負責唱歌表演的男士在獻唱後稱「祝阿偲嫣成功!17號!9月4號,17號!」李亦上台跳舞,宴會期間有抽獎環節,由李主持,邀請在場嘉賓包括退休高級督察冼澤正抽獎,得獎者拿著現金與李合照,期間有人高呼自己枱號,希望獲抽中,李回應:「嗌啦,嗌嗌吓就中㗎啦!等於第時9月4號嗌17號,我個號,哈哈哈!」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即屬在選舉中作舞弊行為,而利益是包括金錢利益。《條例》第12條就列明,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以誘使該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舞弊行為;《條例》指出,選舉聚會指任何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舉行的聚會。任何人在選舉中作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報道指2名記者在宴會後表明身分向李查詢未果,即被現場的人包圍,記者在混亂中被人奪去手機及推撞,報警後警方將案件列作偷竊及普通襲擊案,由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調查;記者手部擦傷,受傷送院。該報並引述法律界人士指,選舉期臨近,李在晚宴中宣傳自己,執法部門應展開調查。該報攝影記者,
撐警晚宴是筵開12席,每位收費330元。報道指,宴會有逾百人參與,現場有提供酒精飲品,包括啤酒、白蘭地及紅酒;李偲嫣坐在主家席,其選舉經理坐在身旁。台上有負責唱歌表演的男士在獻唱後稱「祝阿偲嫣成功!17號!9月4號,17號!」李亦上台跳舞,宴會期間有抽獎環節,由李主持,邀請在場嘉賓包括退休高級督察冼澤正抽獎,得獎者拿著現金與李合照,期間有人高呼自己枱號,希望獲抽中,李回應:「嗌啦,嗌嗌吓就中㗎啦!等於第時9月4號嗌17號,我個號,哈哈哈!」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即屬在選舉中作舞弊行為,而利益是包括金錢利益。《條例》第12條就列明,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以誘使該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舞弊行為;《條例》指出,選舉聚會指任何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舉行的聚會。任何人在選舉中作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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