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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院舍選民?
根據法例,當病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士,會喪失選民的資格。很多長者會因為各種的疾病,主要是中風和腦退化,出現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但這些個案既不會呈上法庭,也不會通報選舉委員會。

就算一個人被診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不代表他們不能作出未經思慮的表達,你問他投票投給誰,他們可以被教導說一號陳大文,但他們可能根本不知道投票為何事陳大文為何物。

安老院舍承載著家屬的託付和期望,照顧不少「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每次選舉都有新聞報道指出有大量院舍長者被送往票站投下他們不明所以的一票。入住院舍當然不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但現存的醫療機制以及法律程序下,有幾多臨床上被診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會出現投票權「被行使」的現象?由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並非一個需要呈報上衛生署的疾病狀態,除非病人因福利事宜有文件要處理(如申請傷殘津貼),否則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狀態可能一直不為有關當局所知。關於法律權利上,舉例來說,醫護也常會保護短暫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免受向警方提問作口供;但對於出了院而持續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醫護、社福界以及法律界又何以做些甚麼更進取地保護他們呢?







https://doctorfat.wordpress.com/2016/08/24/誰來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院舍選民?/
Good0Bad1
2016/08/24, 7:30:44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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