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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再出招封殺港獨候選人 梁天琦:打定輸數無得選
立法會提名期展開前兩日,選管會未經諮詢及預告下突然推出「確認書」,特別註明要求參選人擁護三項《基本法》條文,包括第1條、12條及159(4)條,被視為針對提倡港獨的非建制派候選人。事件愈鬧愈大,泛民與選管會主席馮驊會面後,一致企硬「唔撚簽」確認書,同時批評有關做法有侵害參選權及言論自由之嫌,隨時可能違反《基本法》。

除傳統泛民政黨拒簽確認書外,提倡港獨的參選人,包括已報名參選新界東的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以及香港民族黨陳浩天,報名時同樣表明拒絕簽署確認書。雖然確認書做法未必依法辦事,特區政府卻未肯罷休,梁天琦今早十一時許收到新界東地方選區選舉主任的電郵,要求他明早十一時前回應一條「額外問題」:「你是否承認,雖然你簽署了提名表格上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但事實上你仍然繼續主張和推動香港獨立?」

根據梁天琦提供的電郵內容,選區主任聲稱,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中第10(10)條賦予的權力,要求梁天琦回答有關問題,以供其考慮提名是否有效,同時表明梁天琦如未能在限時前回覆,「我將會按相關法例和所有相關資料決定你的提名是否有效」。

翻查相關法例,第10(10)條中確列明:「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a)他有資格獲提名為地方選區的候選人或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候選人(視何者適用而定);或(b)該項提名是有效的」,但有關涉及政治取向和言論自由的問題,是否屬「資料」一種,似乎有商榷餘地。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2)條,參選人如已遵從同一法例的第10或11條,以及《立法會條例》第37、39及40條的規定,則除非選舉主任決定有關提名表格無效或該候選人退出而不再是有關選舉的候選人,否則有關候選人的提名屬有效。而現時選舉主任要求梁天琦回答的問題,似乎已超越第10條、以及《立法會條例》第37、39及40條的範圍。

梁天琦接受本刊查詢時稱,未跟選舉主任見面,但收到電郵,「email內容就係問我係咪支持同推動香港獨立,就係咁;佢就我嘅答覆去決定我嘅提名」,他同時不諱言已打定輸數,「我諗都幾大機會會輸,冇得參選」。

法政匯思召集人、執業律師任建峰就回應選舉主任現時的做法,「如果佢簽咗(聲明),係有任何質疑話佢係咪真或者假嘅聲明,佢最多係一個刑事問題,就係佢係咪發假聲明。睇返有關條例,佢其實係有另外一條講到明有一啲情況下,係選舉主任有權去否定一個人嘅參選權,嗰啲考慮係唔包括佢依家話一個人係咪支持香港獨立」。他質疑,一個人的言論或者政見,不是一個否認一個人參選權的理由,「其實係冇法律理據,佢哋依家個做法。所以佢地係咩動機,我諗呢樣野去問返佢哋。」

現已報名參選新界東的名單包括:公民黨楊岳橋、民建聯陳克勤、葛珮帆,新民黨容海恩、自由黨李梓敬、獨立方國珊、民主黨林卓廷、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工黨張超雄、新民主同盟范國威。「超區」的名單包括民建聯李慧琼、周浩鼎,新民主同盟關永業、公民黨陳琬琛、街工梁耀忠、民協何啟明、民主黨鄺俊宇及涂謹申。







http://nextplus.nextmedia.com/news/時事要聞/20160722/413145
Good1Bad18
2016/07/22, 9:54:24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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