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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人生: 參選新規定弄巧反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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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人生:
參選新規定弄巧反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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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






立法會選舉開始提名前一日,港府突然宣佈要參選人簽署「確認書」,列明參選人須擁護3條《基本法》條文,包括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及《基本法》若有任何修改,不得同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相信選管會不會自作主張,新規定必定來自中共或梁特示意。


梁愛詩及譚惠珠先後開腔,同稱有關安排沒有違反《基本法》,因為議員當選誓詞亦要擁護及效忠《基本法》,並警告參選人若違反誓言,要負刑責。


確認書的3條,無疑都是《基本法》的條文,但特別提出來要參選人確認,就意味着限制了參選人在選戰中的言論自由。儘管當選的立法會議員須宣誓遵守《基本法》,但並非意味他的言論也要與《基本法》所有條文合拍。比如《基本法》23條的立法,議員在言論上以至投票行為上都可以反對。如果參選確認書繼續擴大,加入必須支持23條立法,那麼是否所有反對現時立法的人士,都沒有資格參選呢?若確認書再擴大到加入參選者必須擁護人大常委對《基本法》的解釋,那麼,參選者或當選議員都不能反對人大8.31決定了。


另方面,如果參選者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在確認書上加多一個確認:為了維護高度自治,參選者按照《基本法》22條,必須堅拒中央所屬各部門干預香港特區的內部事務。選管會可以拒絕否?


立法會參選者須遵守《基本法》,是指根據《基本法》所定下的參選法律。誠如曾鈺成提出的疑問: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約束都要有法律基礎,「如果(參選人)拒絕簽署,會有甚麼後果?如果被褫奪資格,是哪條法律可褫奪資格?」


梁振英回應新規定時表示,選舉一定依法報名和依法進行的。他說不出若參選人不簽署確認書,「是哪條法律可褫奪資格」?梁特又稱:「根據基本法50年不變的,只不過是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之後都不會改變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部份這個事實」。現在要求立法會參選人確認的是《基本法》條文規限的2047年前的事,之後就不受現在的《基本法》條文局限了,何以要現在的參選人去擁護梁特所稱50年以後的「不會改變」?


選管會定出新規矩,明顯不是法律要求而是政治審查,目的是要規限在即將開始的選戰中,不容港獨成為選舉論壇的議題。但這樣做是徒勞無功的,因為即使參選者簽了確認書,在論壇上仍然可以將港獨作為2047年的香港前景選項提出來。2047,現在的《基本法》管不到了。更何況,目前看來會有相當多的參選人拒絕簽署確認書,要褫奪他們參選資格嗎?沒有可用的法律。置之不理由他們參選嗎?那麼新規定就變成一個笑話。弄巧反拙的規定不但阻止不了港獨派參選,反而凸顯了親共參選者一切聽命中共、迎合北京的奴才本色,增添選民惡感,不利他們的選情。



李怡

周一至周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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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4Bad0
2016/07/18, 1:10:5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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