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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鑼灣書店】 港人倘遭國家「對其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台方有否責任轉交大陸
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向傳媒表示,自己近日多次懷疑被人跟蹤,為人身安全考慮,計劃移居台灣。但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今日就指出,內地與台灣有簽訂引渡條約,如果中國大陸有逃犯,台灣司法機關要判斷是否將罪犯移交至內地。

事情又是否如此?除林榮基之外,如有任何香港人遭到中國當局「對其變更刑事強制措施」,避走台灣又是否安全?

而梁美芬的說法又有否根據?

正如本報昨日撰文提及,中國已與全球39個國家簽訂引渡條約,任何被中國當局視為罪犯的人士,進入這39個國家,都可能被中國引用雙方間的引渡條約,要求該國將其遣返中國。而除此以外,台灣海基會於2009年亦與大陸海協會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當中就兩岸罪犯移交作出有關規定。

然而,該協議其實並不包括被中國當局通緝的人士。

台灣行政院法務部網站的資料,就着「罪犯移交」,就有以下內容(當中第4點僅關乎在大陸服刑中的台灣人,與林榮基案完全無關):


「兩岸受刑人移交」需符合下列要件
1. 三方同意:指法務部、大陸地區司法部及在對岸服刑之己方受刑人均表示同意移交。
2. 終局判決:己方受刑人之犯行經對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
3. 雙重犯罪:受刑人在對岸之犯行如發生在己方領域,依己方法律亦構成犯罪。
4. 我方接返之受刑人為臺灣人民並設有戶籍。
5. 剩餘相當刑期:受刑人提出移交申請時,其殘餘刑期需一年以上。

先談第2點和第5點:中國當局指林榮基涉嫌干犯「非法經營罪」,但仍未起訴,更未判刑,並非「受刑人」,遑論「殘餘刑期」是否在一年以上。

至於第3點:售賣禁書此一「非法經營罪」,在台灣未必構成罪行。

而關於第1點:只要台方的法務部或「受刑人」本人不同意,就不能移交。

事實上,兩岸的協議其實只適用於「受刑人」。任何人即使被通緝,此協議的條文都並不適用。假設林榮基有朝一日不能再留港而須避走台灣,根據兩岸此一協議,台方亦並無責任把他遣送予中國大陸。



http://www.post852.com/【銅鑼灣書店】-港人倘遭國家「對其變更刑事強制/
Good0Bad2
2016/07/06, 11:22:30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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