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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濫權 肆意針對記者、黑衫市民抄牌搜身 搜查理由一籮籮-影野就有可疑
警察濫權 肆意針對記者、黑衫市民抄牌搜身 搜查理由一籮籮-影野就有可疑[/size=6][/b]

錄影片段: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Aj3kJFqKJg

7月1日下午,本土民主前線、香港民族黨及青年新政擬在西環中聯辦舉辦「保法治反暴力要獨立集會」,警方重駐兵力高度戒備,又肆意針對部份記者、穿著黑衣人士包圍抄牌搜身。

下午七時左右,筆者在德輔道西、朝光街交界拍攝報道,突然有6-8名藍帽、反黑警圍住本人,其中一名藍帽以「我地而家係西環做緊巡邏,就顯示緊一單思疑就未經申請既集會,咁我地而家係到巡邏睇到,見到你係度影野,咁我地就覺得你影野就有可疑」,我詢問該名警察影野「有咩咁可疑」,該名藍帽表示:「我地唔會咁詳細解釋架,我地而家牽涉到你有可疑,我地需要知道你既身份,知道你做緊乜野,明唔明?」筆者質疑什麼叫「可疑」時,這時,另一名編號為「59078」的警長,就說要根據「公安條例49條」,要求本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搜查本人背包,本人再詢問何謂「公安條例49條」,該名警長拒絕回答。

公安條例49條:要求證明身分的權力-凡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而該罪行為法律已訂定刑罰,或犯該罪行的人(於首次就該罪行而被定罪)可被判處監禁者,該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換而言之,警方為了調查罪行,就可以利用「調查罪行」為理由,隨意針對任何人士進行抄牌、搜身,警察當時針對「非法集會」進行調查,凡有3人或多於3人「非法」集結在一起才謂之非法集會,筆者只是在街頭拍攝,獨自一個人,何來非法集會?何來罪行?過往警察針對市民抄牌搜身,所用既理由不外是「懷疑你身上藏有危險物品」、「懷疑你係非法入境者」,廣被市民詬病,所以換上了新的「理由」,總之,公安條例惡法,隨手一抓都是警察打壓新聞自由、集會自由的惡法。

根據《壹週刊》 昨晚報道,晚上八時許,《壹週刊》記者及攝影記者到西區警署附近採訪,遭數名警員截查,並要求出示身分證,其實兩人已將證件掛在胸口,並表明身分,惟警方堅持須出示身分 證,又要求攝記打開背囊。記者其後追問該名編號為15015的警員,為何要搜袋,但這名負責搜袋的警員竟回答「搜完之後再同你解釋」,而在旁其他警員一概 默不作聲拒絕回應。及後當記者準備出示身分證之時,警員突然表示已證實記者及攝記身分並放行,前後搜查準則不一。 在場的另一名警長其後先向記者指「唔係懷疑你係記者而搜你個袋」,繼而再拋出法例,稱自己根據《警隊條例》,「我check完你之後,我要分 check個袋入面,有冇危害你自己,包括警務人員嘅所有嘢」,又稱警察是根據《警隊條例》第54條(1)而行事,「我哋有權截查任任何形跡可疑嘅人,我 唔知你個袋係啲乜,我同事一定要澄清」。記者再追問這名警長為何記者已出示證件,仍認為是「形跡可疑」,以及基於什麼「合理懷疑」而作出搜查時,他就再辯 稱雖然記者能出示記者證,但其實都無法確實記者的身份,「根據警權,我哋有責任澄清」。

《壹週刊》 記者翻查法例,《警隊條例》第54條(1)雖然賦權警察「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但條例同樣清楚列明,警察行使有關權力的前題,是「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 (who acts in a suspicious manner),那警務人員採取的行動才屬合法(lawful),而記者當時已掛出記者證,在現場光明正大地採訪,又有何「行動可疑」之處?當然有關 的警務人員,也最終未能就此作任何解釋。更甚的,是其實該條例只賦權警務人員「搜查任何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而並非「搜查 任何東西以了解是否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換言之,除非搜袋的警察認為攝記的背囊對他「構成危險」,但他由於已指出,當時只是認為背囊「太多嘢太大」, 所以該警察的整個行為,其實並不屬合法(lawful)。而在同一條例中,其實有賦權警務人員「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有理由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的東西」,但前題是警務人員對被搜人士「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由此可見,當時警方其實已有明顯的濫權行為。

《壹週刊》 相關報道:http://nextplus.nextmedia.com/news/spot/20160701/408006

https://www.facebook.com/resistancelive2014/?fref=nf
Good0Bad3
2016/07/02, 3:11:4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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