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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查身份證達40分鐘更斥「你係記者大晒呀」 人權律師:言辭「不專業」卻難證濫權
近年警民關係緊張,警察處理公眾集會或簡單如截查市民時,經常被質疑濫權。繼去年12月一名印度裔香港永久居民指,警員截查其身份證時,曾語帶侮辱向對方說「如有不滿可返回印度」後,本報近日再接到一名市民針對警方截查之投訴。
化名華仔的讀者向《852郵報》表示,早前黃昏六點左右,他坐在灣仔修頓球場分域街燈位的欄杆處候車。一名身穿便服的男人向華仔走近,最初他不知便衣男的用意,待他脫下耳筒後,就知道該男子是一名便衣警察,手中已出示委任證,並要他出示身份證,繼而再要求檢查他的背包。
華仔稱,他當下即反問對方為何要查看他的身份證之時,他身邊已出現了兩名軍裝警察;三名警員距離他都只有一呎左右,並要求華仔不要再坐在欄杆上。事主再反問為何他不可再坐在欄杆上,該便衣就指他違反交通條例,阻礙道路使用者,「對成架巴士構成危險、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華仔和三名警察理論,要求他們稍離開他遠一點,卻有一名警察指他情緒激動,捉住他的手,聲稱要制服事主。在理論期間,華仔留意到兩名軍裝警員在未有通知他的情況下,開了胸前的攝錄機。
華仔之後把身份證交給這三名警察查證,並把自己的背包交給他們檢查,但其中一名警察指,「唔係你話點就點」。查身份證期間,警長留意到華仔的工作證,華仔遂拿出來給對方,並解釋自己在新聞機構工作,該警長就回應稱「你估你係記者我就唔使查你喇」、「我點知你個證係咪假」。華仔與他理論時,他更說「你哋成日剪埋晒啲嘢,出街都唔係嗰啲樣嘢,淨係見到警察打人」。
當警員檢查華仔的背包時,發現他袋了藏有一個附有小刀的指甲鉗,與及一把鎅刀,就不停追問他藏有這兩項物品有何用途。
三名警員最終在查核身份證後就讓華仔離開,但前後卻擾攘了35-40分鐘,華仔質疑警方是否做事不依程序,以及是否涉及濫權。
人權律師莊耀洸接受《852郵報》查詢時表示,根據法例,警察可要求懷疑非法入境者或形跡可疑人士查身份證。原則上,他們要求查身份證的門檻為極低,但最少都要提供查身份證的理由,市民可質疑其理由解釋得是否合理及清楚;但單純指警方解釋欠清晰,就較難證明警方胡亂查身份證。
對於有警員在要求查證期間,曾一度捉住華仔的手臂,指其情緒激動,要控制他,莊耀洸就指要視乎現場情況,以判斷警方是否有需要使用武力,即使事主只是表現激動,警方都可解說為要預防罪案發生,從投訴警察的角度而言,警方「有機會講得甩」。
至於該兩名軍裝在未有知會華仔的情況下,開啟了胸前的攝錄機,莊耀洸指警方的確須在錄影前告知當事人,但根據私隱條例第58條,為防止或偵查罪案之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可得到豁免,毋須受到查閱資料要求(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8(1)(b)條)和限制資料用途(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規限。同樣地,按此原則,警方是否有需要開啟胸前的攝錄機,以及是有否需要不事主告知事主,最關鍵是當時華仔和三名警員交涉時的處境,是處於對立還是和平交涉的情況,當然,警方亦同樣可以預視有罪案發生為名而進行攝錄。
莊耀洸指,華仔的經歷當中,警方最不恰當的行為,就是以「你估你係記者我就唔使查你喇」反斥事主,因這反映警員處事有欠專業,他們執法時理應要公正,不可以有成見。涉事警長得知華仔為新闐從業員時,就指記者「成日剪埋晒啲嘢,出街都唔係嗰啲樣嘢」,會令人感覺他會因為事主的職業,而處事有欠公正,「呢個證據係最清楚」。
他最後補充一點,市民遇上警方要求查看身份證時,不應以過高的聲量與警員交談,因為這會令警員感到具挑釁及敵意,「你咁串佢又會更對立」形成敵對嘅風險。再者,當市民以過高聲量與警員交涉時,會引起路人圍觀,當人數越積越多時,警方亦有可能指其「搞大件事擾亂公眾秩序」,或有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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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名華仔的讀者向《852郵報》表示,早前黃昏六點左右,他坐在灣仔修頓球場分域街燈位的欄杆處候車。一名身穿便服的男人向華仔走近,最初他不知便衣男的用意,待他脫下耳筒後,就知道該男子是一名便衣警察,手中已出示委任證,並要他出示身份證,繼而再要求檢查他的背包。
華仔稱,他當下即反問對方為何要查看他的身份證之時,他身邊已出現了兩名軍裝警察;三名警員距離他都只有一呎左右,並要求華仔不要再坐在欄杆上。事主再反問為何他不可再坐在欄杆上,該便衣就指他違反交通條例,阻礙道路使用者,「對成架巴士構成危險、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華仔和三名警察理論,要求他們稍離開他遠一點,卻有一名警察指他情緒激動,捉住他的手,聲稱要制服事主。在理論期間,華仔留意到兩名軍裝警員在未有通知他的情況下,開了胸前的攝錄機。
華仔之後把身份證交給這三名警察查證,並把自己的背包交給他們檢查,但其中一名警察指,「唔係你話點就點」。查身份證期間,警長留意到華仔的工作證,華仔遂拿出來給對方,並解釋自己在新聞機構工作,該警長就回應稱「你估你係記者我就唔使查你喇」、「我點知你個證係咪假」。華仔與他理論時,他更說「你哋成日剪埋晒啲嘢,出街都唔係嗰啲樣嘢,淨係見到警察打人」。
當警員檢查華仔的背包時,發現他袋了藏有一個附有小刀的指甲鉗,與及一把鎅刀,就不停追問他藏有這兩項物品有何用途。
三名警員最終在查核身份證後就讓華仔離開,但前後卻擾攘了35-40分鐘,華仔質疑警方是否做事不依程序,以及是否涉及濫權。
人權律師莊耀洸接受《852郵報》查詢時表示,根據法例,警察可要求懷疑非法入境者或形跡可疑人士查身份證。原則上,他們要求查身份證的門檻為極低,但最少都要提供查身份證的理由,市民可質疑其理由解釋得是否合理及清楚;但單純指警方解釋欠清晰,就較難證明警方胡亂查身份證。
對於有警員在要求查證期間,曾一度捉住華仔的手臂,指其情緒激動,要控制他,莊耀洸就指要視乎現場情況,以判斷警方是否有需要使用武力,即使事主只是表現激動,警方都可解說為要預防罪案發生,從投訴警察的角度而言,警方「有機會講得甩」。
至於該兩名軍裝在未有知會華仔的情況下,開啟了胸前的攝錄機,莊耀洸指警方的確須在錄影前告知當事人,但根據私隱條例第58條,為防止或偵查罪案之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可得到豁免,毋須受到查閱資料要求(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8(1)(b)條)和限制資料用途(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規限。同樣地,按此原則,警方是否有需要開啟胸前的攝錄機,以及是有否需要不事主告知事主,最關鍵是當時華仔和三名警員交涉時的處境,是處於對立還是和平交涉的情況,當然,警方亦同樣可以預視有罪案發生為名而進行攝錄。
莊耀洸指,華仔的經歷當中,警方最不恰當的行為,就是以「你估你係記者我就唔使查你喇」反斥事主,因這反映警員處事有欠專業,他們執法時理應要公正,不可以有成見。涉事警長得知華仔為新闐從業員時,就指記者「成日剪埋晒啲嘢,出街都唔係嗰啲樣嘢」,會令人感覺他會因為事主的職業,而處事有欠公正,「呢個證據係最清楚」。
他最後補充一點,市民遇上警方要求查看身份證時,不應以過高的聲量與警員交談,因為這會令警員感到具挑釁及敵意,「你咁串佢又會更對立」形成敵對嘅風險。再者,當市民以過高聲量與警員交涉時,會引起路人圍觀,當人數越積越多時,警方亦有可能指其「搞大件事擾亂公眾秩序」,或有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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