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光復元朗」反走私賊示威期間,2名男子於元朗安寧路被便衣警員截停,分別在2人腰包內搜出1支及5支辣椒油噴劑,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武器。案件今日(6月8日)宣判。
兩名被告各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武器罪,分別被判監9個月及半年。兩被告同申請保釋,等待上訴,但遭裁判官拒絕。
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雖然涉案噴劑濃度不高,但由於被告被截查時距離發生示威的地方不遠,若有人使用噴劑,會加劇衝突,對人造成傷害,認為判刑要反映嚴重性及具阻嚇性,因此認為判囚合適。
裁判官劉綺雲在5月26日曾指兩人的證供不可信,多次在接受盤問時前言不對後語。此外,控方化驗專家確認噴劑含有丙醇,不適合食用。
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6-08-2016/3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