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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親中派律師昨日的言論,敝黨回應如下:
英屬香港的政制與當下中殖香港不同,在英國的主權下,香港嚴格來說是英國君主本人的屬地,政府僅代表君主行事。因此,在英屬時代,法例中「Her Majesty」一詞,最少有三個不同的意思:
1) 英國君主個人
2) 英國君主作為國家元首
3) 英國君主作為國家主權所在 (或主權之擁有者)
在英屬時代,無需區分三者,因三者都指向君主本人。但主權移交後,主權由一個君主移交到一個政府 (或一個黨),就引起法律詮釋的大量不確定性。《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僅以所涉法例的主題事宜規定「Her Majesty」一詞該如何被取代,無視該詞的多種意思,徒添混亂。
以親中派最近經常援引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煽動罪--為例,就提及「the person of Her Majesty」(女皇陛下本人) 及「the government of any other part of Her Majesty's dominions」(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隨便將這些字詞附會為「中央人民政府」這個殖民政權,未免粗疏武斷 (更別提這些罪行已很有可能違反《香港人權法案》而違憲無效)。
因此,一日敝黨或同道未將煽動罪送交法院作違憲審查,一日都沒人知道這條連英國都從來沒有的條文法罪行在中殖時代的意思和下場會是如何。港共政權會否與敝黨配合,引爆這憲制危機,還請香港人拭目以待。
https://www.facebook.com/hknationalparty/posts/491550801043879
1) 英國君主個人
2) 英國君主作為國家元首
3) 英國君主作為國家主權所在 (或主權之擁有者)
在英屬時代,無需區分三者,因三者都指向君主本人。但主權移交後,主權由一個君主移交到一個政府 (或一個黨),就引起法律詮釋的大量不確定性。《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僅以所涉法例的主題事宜規定「Her Majesty」一詞該如何被取代,無視該詞的多種意思,徒添混亂。
以親中派最近經常援引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煽動罪--為例,就提及「the person of Her Majesty」(女皇陛下本人) 及「the government of any other part of Her Majesty's dominions」(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隨便將這些字詞附會為「中央人民政府」這個殖民政權,未免粗疏武斷 (更別提這些罪行已很有可能違反《香港人權法案》而違憲無效)。
因此,一日敝黨或同道未將煽動罪送交法院作違憲審查,一日都沒人知道這條連英國都從來沒有的條文法罪行在中殖時代的意思和下場會是如何。港共政權會否與敝黨配合,引爆這憲制危機,還請香港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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