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Galden學術臺
發表文章發起投票
陳佳榮 : 王安石變法成敗
陳佳榮 : 王安石變法成敗

王安石 (1021一1086),字介甫,號半山,撫州臨川 (今江西撫州 )人。慶曆進士.初知鄞縣 ( 今浙江寧波),曾借官穀予民,以免高利盤剝,頗有成效。


仁宗嘉祐三年(1058年)入朝為三司度支判官,理財政,乃獻上《言事書》萬餘言,極陳當世之務,主張「改易更革」,「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然被束之高閣。神宗(1067一1085)即位不久,安石除知江寧府,召為翰林學士。熙寧二年(1069年),神宗以之為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副宰相),著手變法。


次年晉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宰相)。熙寧七年 (1074年)辭退,次年再相,九年再辭,退居江寧( 今江蘇南京),封荊國公,世稱荊公。


王安石之變法從熙寧二年開始施行。至元豐八年(1085年) 神宗逝世之後漸止。王安石在剛剛執政不久,即於熙寧二年二月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作為主持變法的新機構。此乃皇帝特命設置的制定有關財政的三司(戶部、度支、鹽鐵)條例之專門機構。條例司存在了一年多,後於次年五月撤銷,而主持變法之大權則直接歸中書省掌握。


王安石先後制定和推行之新法內容大致如下:


(一) 理財方面:


1.均輸法:熙寧二年七月推行。宋初以來,在東南六路 ( 兩浙、江南東、江南西、淮南、荊湖南路、荊湖北路) 設置 了發運使,徵購這一帶的物資運至開封。但過去購、運物資拘於弊怯,各地之數額固定而不論年成好壞和生產多寡。故物資多求於不產之地,而責於缺乏之時。這樣就使富商大賈得以乘機操縱物價,牟取暴利,使民眾深受其苦。

王安石制均輸法,責令發運使須周知宮廷的需求和六路的生產情況,依據「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之原則,購買、處理朝廷需要或上供的物品,以減少納稅人之負擔。凡京師用物,可於價廉時墊款購儲。遠地買物,可沿途改置廉價物充貢,中央不需要的也可轉運各地銷售。此法主要施行於東南六路,不及一年而罷。


2.青苗法:熙寧二年九月推行。鑒於「人之困乏,常在新陳不接之際,兼併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貸者常苦於不得」,故規定每年正月和五月兩次,由州縣官按民戶之等級高下分別發給貸款或糧食,利息二分,隨夏、秋稅歸還。因係在青黃不接之際發放,故曰「青苗錢」。此法之目的在於使農戶於耕種、收穫季節不致於缺乏種子和食糧,藉以抑制兼併,限制高利貸,即所謂「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也。此法罷於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閏二月。前後共行十八年之久。


3.農田水利法:熙寧二年十一月頒行。獎勵各地開墾廢田、興修水利。各地湖港、河汊、溝洫、堤防之類,凡與當地農業利害相關,需要興修或疏浚者,按其工本大小由民戶依等級高下出資興修。其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給者,則依青苗錢例向官府貸款。此法推行六、七年後,全國計修較大之水利工程一萬餘處,灌溉土地面積達三千六百多萬畝,至於疏浚之河汊、湖港之類則不計其數。


4.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推行。改差役為徭役,即廢除前此按戶等輪充州縣政府職役的辦法,改為由官府出錢募人應役。原應服差役的民戶依照貧富高下交納「免役錢」。本來享有免役特權的官戶、寺觀和未成丁戶,也要出「助役錢」。在募役足用的正數之外,又多收二分(百分之二十)稱為「免役寬剩錢」。以備災荒時不再向民戶徵收役錢。此法於元祐元年三月被罷廢,前後推行了十七年。


5.市易法: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推行。設市易務於京師,以平抑物價,防止囤積居奇。由政府撥付資金一百八十萬貫給市易務,供收買貨物和各行商販借貸用。貨物滯銷時,由市易務平價購入,貨物漲價時則平價賣出或貸給商販轉賣,而收二分之年息。後來除開封之外,杭州、潤州(今江蘇鎮江)、長安、鳳翔(今陝西鳳翔)等大城市也都設立了市易務。此法罷於元豐八年(1085年)十二月,前後推行了十四年。


6.方田均稅法:熙寧五年八月頒行。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計量田地,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其面積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故曰方田。「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這樣,田多稅少者不能再隱匿.可克服賦稅不均之病。從此法施行。至元豐八年十月罷,在前後十四年之內,已經丈量並定了稅額的土地,幾近二百五十萬頃,約為當時納稅田地之半數。
Good2Bad0
2016/04/16, 6:58:29 晚上
本貼文共有 0 個回覆
此貼文已鎖,將不接受回覆
發表文章發起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