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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修訂: 禁止成立半軍事組織
章: 245 標題: 《公安條例》 憲報編號: E.R. 1 of 2013
條: 5 條文標題: 禁止成立半軍事組織 版本日期: 25/04/2013
(1) 任何社團的成員或附從者,如─
(a) 被組織或訓練或裝備,以便從事侵奪、可能侵奪、有助於侵奪或看來會侵奪警方或中國人民解放軍職能的工作;或 (由2012年第2號第3條修訂)
(b) 被組織和訓練,或被組織和裝備,以便藉使用或展示武力以宣揚任何政治目標,或被組織和訓練,或被組織和裝備,而組織和訓練或組織和裝備的方式,會引起他人合理地恐怕他們是為此目的而被組織和訓練,或被組織和裝備的,
則─
(i) 任何人如作為該社團的成員或附從者,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ii) 任何人如參與控制或管理該社團,或參與如上述般將該社團的成員或附從者加以組織或訓練或裝備的,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2) 在本條所指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由參與控制或管理社團的人,或由參與組織、訓練或裝備社團成員或附從者的人所作的事情、所說的話、所寫或所發表的文字,不論是否在該刑事法律程序的一方面前作出、說出、寫出或發表,均可接納為社團成員或附從者(不論社團成員或附從者是否為曾受訓練或組織或裝備者或是其他人)被組織或訓練或裝備的目的或方式的證據。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reference link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ChinOrd/BB1E6527E81D0504482579D50017A25C?OpenDocument
Good0Bad4
2016/02/14, 1:47:3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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