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著名博客楊恒均寫了一篇長文談斯諾登事件。文章最後講到監控原則:
一,任何國家的情報機構都有權對他們認為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進行監控,除非你生活在烏托邦國家。但民主國家的國民授權政府做這些事,屬於有限授權:你可以監聽恐怖分子與間諜嫌疑人、暴力策劃者,但你不能監控思想上的異議分子或者政治上的競爭對手。
二,監控範圍不能擴大,監控所得資料不能濫用,更不能私用。公眾借助第四權──媒體,隨時實行監督權。斯諾登事件後,美國民眾支持國安局行動的居多。如果我們想到今天上班的大樓有可能會被恐怖分子炸毀的話,就能夠瞭解美國民眾想法。
三,如果中國情報機構監控的是濫殺民眾的敵對分子與破壞者,以及貪官的財產動向,一定會得到國民的支持。但如果用這些機構來跨省追捕揭露貪官的維權人士,那就與公義背道而馳了。
這是中美兩國情報監控的根本區別。
李怡
http://www.sharpdaily.hk/supplement/100020/20130618/204895/絲絲世語-情報監控的原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