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就係將香港嘅租借版圖擴張至深圳河嘅條約,從1898年租到1997年。而家睇返,如果當時無逼滿清簽,噉界限街以北變晒深圳,係咪仲大鑊?
但我喺度諗,如果當時嘅版圖再擴闊啲,去到深圳關內嘅話,會唔會緩解到今日嘅問題呢(至少係房屋居住問題)?
或者,如果當年此條約唔簽嘅話,法理上界限街以南就無咩藉口被吞併返去,會唔會更好?
另外,我覺得英國佬原本嘅簽署動機有啲幼稚,佢地以為地盤大啲就無咁容易失守,結果41年咪一樣仆街……
http://zh.wikipedia.org/wiki/展拓香港界址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