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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範文] 一人一信 反對網絡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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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強烈反對「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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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方案都難以接受, 市民需要更多創作自由, 而非收緊自由.

版權條例應先保障創作自由, 而非出版人收入!

舊有版權條例, 對創作人做成損失, 例如年宵攤位, 社民連擺賣「禮義廉」T-SHIRT.

海關濫用版權條例, 把貨品扣押. 直至年宵結束, 才宣告貨品並無侵權. 令創作人有舖無貨,蒙受經濟損失。
版權人利用版權條例, 欺壓其它創作人. 阻礙文化交流及創作自由. 知識產權處實屬失責.

現在變本加厲, 推出三個擾民方案
方案一:澄清現時《版權條例》(第528章)的相關刑責條文;

香港條例 第528章《版權條例》
第II部 第II分部 版權擁有人的權利
第22條 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3) 在本部中,凡提述作出受作品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提述─
(a) 就該作品的整項或其任何實質部分;及
(b) 直接或間接地,
作出該作為,而任何介入作為本身是否侵犯版權則不具關鍵性。

海關對社民連的政治打壓,就是基於以上條例。
因此本人不支持方案一, 《版權條例》(第528章)礙阻創作交流, 應該取消, 而非澄清

方案二:為戲仿作品提供刑事豁免
參考新加坡政府,利用誹謗訴訟打壓反對黨人士的案例,
「新加坡民主黨、民主黨秘書長徐順全和民主黨中執委、徐順全胞妹徐淑真,遭法院裁定誹謗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總理李顯龍父子,需賠償六十一萬新元(新台幣一千三百五十萬元)。
 聲明說,民主黨其他六名中央執行委員會成員,曾對李光耀父子提出道歉,但也支付了三十四萬新元(新台幣七百五十六萬元)的名譽賠償給李光耀父子。這項法院裁定,迫使民主黨宣告破產難以運作。
 徐順全兄妹並不是新加坡第一個被推向誹謗訴訟進而破產的反對黨領袖,日前辭世的新加坡第一位反對黨國會議員惹耶勒南,也同樣遭李氏父子控告索賠而破產。」
同樣案例, 戲仿作品若需付上法律責任, 泛民支持者有機會被告至破產.
本人不支持方案二, 應該改為括免任何二次創作的刑事及民事起訴

方案三:為戲仿作品提供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
本人不支持, 理由如上, 應該括免任何二次創作的刑事及民事起訴

立法會層提及「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失」, 請問各位, 有什麼作品不可以商業化, 變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失」, 版權條例, 最強用途就是打壓異己.
最適合加入版權條例的修定,只有「括免任何二次創作的刑事及民事起訴」。
Good0Bad0
2013/08/03, 7:55:19 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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