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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章第20條成員身分等(《社團條例》)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2個月;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 (由1987年第19號法律公告修訂)

(2) 任何人如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或向三合會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或保管或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或關於三合會社團或三合會社團任何分支機構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則不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否在香港成立,該人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由1964年第36號第4條修訂;由1988年第30號第4條修訂)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7年。 (由1987年第19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61年第28號第8條代替。由1992年第75號第13條修訂)

Good0Bad0
2014/10/04, 7:29:10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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