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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登可能已經犯左法,建議各會員熱心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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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例第362章)只禁止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而不適用於服務。為回應公眾的強烈要求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禁止消費交易中某些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已仔細檢討現時的保障消費者條例,並透過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以落實改善措施。《2012年商品說明 (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 條例》(《修訂條例》) 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獲得立法會通過。《修訂條例》主要有以下內容:

擴大有關貨品的“商品說明”的現有定義,指以任何方式就任何貨品或貨品任何部分作出直接或間接的顯示,例如標價;
擴大“條例” 的適用範圍,禁止在消費服務交易中作出虛假商品說明,並界定“服務”一詞在消費合約中的法律定義;
增加新的罪行,禁止在營業行為中某些不良營商手法如: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及
在刑事懲處外,設立遵從為本的民事執法機制,鼓勵企業遵守條例。
《修訂條例》將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全面執行。

根據《修訂條例》發出的《執法指引》[/quote]
Good0Bad0
2013/07/20, 11:21:51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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