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Galden時事臺
發表文章發起投票
[尋找法律JJ]我想知用他人身份證號碼會否觸犯以下法例
事咁的,我睇見依單新聞後,內心充滿疑慮…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40622/52614358
愛港力召集人李家家指,他們曾用不同方法,一人輸入不同的身份證號碼,也能成功投票,批評投票無認證、無公信力,但不願透露嘗試過多少次。
我唔知有冇人有可能已經觸犯以下法例,係咪應該搵警方調查一下?
總之,我好不安

香港法例第177章第7A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或保管或管有偽造身分證或根據本條例發出的其他文件的偽造本,即屬犯罪」;「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分證或根據本條例發出而屬於他人的其他文件,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0年」。

香港法例第200章第71條,「任何人製造虛假文書,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犯偽造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香港法例第200章第73條,「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香港法例第200章第76條,「任何人知道任何機器、器具、紙張或其他物料有特別設計或改裝或曾作特別設計或改裝以用作製造任何文書,而製造、保管或控制該機器、器具、紙張或其他物料,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製造虛假文書以藉使用該虛假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任何人知道任何機器、器具、紙張或其他物料有特別設計或改裝或曾作特別設計或改裝以用作製造任何虛假文書,而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製造、保管或控制該機器、器具、紙張或其他物料,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

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1條,「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a) 意圖犯罪;(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Good12Bad0
2014/06/22, 5:36:16 下午
本貼文共有 0 個回覆
此貼文已鎖,將不接受回覆
發表文章發起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