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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為開槍警務人員說公道話
我任職廉署時是「持械人員」(Arms Issued Officer),經過嚴格訓練,獲授權使用警棍、胡椒噴霧,甚至槍械。廉署的槍械教官其實是接受警隊訓練,因此兩者使用槍械的原則和方法其實是同出一源。昨日發生持?刀男子涉嫌脅持及襲擊他人,被警方擊斃的事件,我認為部份評論對警務人員並不公允,希望以一名前執法人員角度撰文,讓批評者參考。根據警方資料和傳媒報道:現場最少有六個人,包括兩名開槍警務人員、被脅持的保安員、死者及其妻子、以及陪同死者妻子的女警,目睹事發經過的可能還包括死者同行的朋友,屋苑其他的保安員。由於有多名現場目擊證人,加上大廈的閉路電視亦極可能記錄了事發經過,因此我有理由相信警方公布的資料準確性相當高。

警方資料顯示,死者最先以?刀架保安員頸脅持,警方拔槍警告,對峙數分鐘,死者見妻子與女警出現,即持刀衝前企圖襲擊妻子,女警將死者妻子向後拉,二人跌倒,死者繼續衝前,兩警警告不果,開三槍擊斃死者。

「?刀」不危險嗎?
其實,刀刄之危險,絕不下於槍械,尤其近距離的襲擊,刀刄絕對是致命武器,警員朱振國多年前極不幸地被人割破大動脈,癱瘓至今,凶器也只是一柄生果刀,因此警方面對持刀人士,就算是?刀,都絕不能掉以輕心,否則會危害現場市民和警員本身安全,因此,使用槍械也是合理、必要和符合指引的。

警棍或胡椒噴霧有效嗎?
有人質疑警方為何不使用警棍或胡椒噴霧制服死者。質疑者有否想過,現場還有的保安員和死者妻子,警棍是否足以讓警方即時保護他人人身安全呢?再者警方如用警棍嘗試控制死者,必須埋身肉搏,警員的人身安全如何能保障呢?提出使用胡椒噴霧的人,知否就算有人面部被噴霧直接命中,仍有能力繼續施襲?部份人甚至會更暴力呢?

手腳咁易命中?
軍人和執法人員使用槍械的理念有根本的分別,軍人開槍為了Shoot To Kill, 執法人員開槍是Shoot To Stop, 就是要即時制停施襲者,保障他人和本身人身安全免受嚴重威脅。要Shoot To Stop, 執法人員理論上應瞄準兇徒身軀位置開槍,以圖擊中重要器官,即時癱瘓施襲者。但電光火石之間,施襲者可能正在移動身軀,加上警員面對如此兇險環境,沉重心理壓力和生理反應影響射擊,因此射中目標人物其他部位,甚至頭部亦非罕見。相反,質疑者批評應向手腳射擊,此舉不單難以命中,更無法確保可即時制停施襲者,我認為蓄意射手腳很多時只是不符現實的電影橋段。

三槍必要嗎?
兩名警員都有開槍,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是兩槍加一槍。當然執法人員要對每槍的決定負責,如果施襲者已放棄施襲或被制服,就不應再開槍,否則可能被控「謀殺」﹗如果第一槍未能命中或無法制停施襲者,開第二槍是必須的。兩名警員在電光火石間同時開槍也是正常和合理的反應,因為二人根本無可能先協調,再決定各自開槍與否。

如果你的至愛親人受襲…

有些批評指,死者只是持有?刀,尚未傷人,為何要擊斃死者,我的回應很簡單,如果即將受襲是你的至愛,你會否認同警方要等有人受傷,才開槍呢?如果警方使用警棍和胡椒噴霧,無法即時制停施襲者,令貴親被?刀嚴重傷害,你會否批評警方「無能」呢?如果警方與施襲者近距離搏鬥被?頸,批評者會否覺得警方低估事態嚴重性,錯誤處理事件呢?

林卓廷

中大政政系畢業,曾任民主黨研究主任、主席助理、廉政公署執行處調查主任,2011年重返民主黨擔任總幹事。
Good16Bad80
2014/05/06, 9:27:28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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