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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國家安全法》藏「必要之惡」 國安人員需跨境到港執法(系列報道之二)
引入《國家安全法》藏「必要之惡」 國安人員需跨境到港執法(系列報道之二)

內地的「法律學者」以香港仍未就《基本法》23條立法為名,提出可用《基本法》18條,在附件三內加入內地《國家安全法》,把《國安法》引入香港試行,如此建議,還獲部分本地法律界人士附和認同。但其實,假若《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引來的衝擊,又豈止本報早前提及,因香港奉行資本主義,而給全港市民帶來的「集體犯法」問題?
《國家安全法》全文共34條,共分成六個部分,包括「基本信息」及第一至五章。其中第一章主要涉及總則部分,包括提出《國安法》是要保衞社會主義制度,本報早前已曾分析,不贅。
而只要繼續閱讀該法,[#ff0011]在第二章中,第6條是如此寫的:「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換言之,如果在香港引入國安法,港人在香港涉及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就要由國家安全機關人員「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ff0011]
香港並無「國家安全機關」
不過,[#ff0011]香港如今是沒有「國家安全機關」的,故如果內地在香港引入《國安法》,就要先在香港設立「國家安全機關」,卻有違反《基本法》第22條之嫌。[/#ff0011]因為該條文列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而[#ff0011]如果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設立機構,就「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故此主導權仍是在香港手上,如果香港拒絕,就算引入《國安法》,而特區政府又不同意給中央有關部門在香港設立「國家安全機關」,屆時只會徒有法例而沒有可執法的人員。[/#ff0011]而不管如何,最終都必然涉及跨境執法問題,亦徹底地破壞了一國兩制。
而根據[#ff0011]《國家安全法》,負責執法的人員是有極大權力。其中第8條就列明,「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ff001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換言之,[#ff0011]連法庭搜查令也不用申請,即可以調查之名暢通無阻地行事。[/#ff0011]
此外,《國家安全法》中的「魔」法還包括:
[#ff0011]第11條,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港人的私隠變相完全失守。[/#ff0011]
[#ff0011]第27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ff0011]
必須指出,這些的條文,其實都盡在《國家安全法》中,本報記者稍為閱讀,即輕易發現這些條文跟香港的法律及《基本法》有著明顯的衝突,既然如此,一眾「法律專家」又焉會不知?至於有本港法律界人士表示認同與支持,更有引狼入室之嫌,而他們卻未有同時向公眾說明《國安法》隱藏之「惡」呢!
梁美芬撰文為自己辯護
至於日前接受傳媒訪問時,曾公開表示一旦本港發生類似台灣佔領立法機關的事件,可短暫在港實施內地《國安法》的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兼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ff0011]今天就公開撰文,不滿遭批評「盲撐惡法」,對有關指摘表示強烈抗議,強調自己只是講出在回歸以來參與內地法律研討會的一些觀察,以讓香港人及一些不了解內地問題的人士[/#ff0011],可以更了解北京法律學者饒戈平早前提出相關意見的由來。
她又稱,指摘她「盲撐國安法」是「徹頭徹尾的抹黑,不負責任,掩著耳朵不聽,掩著眼睛不看」,更形容「這就是今天香港政圈的悲哀!」
然而,如果有關的報道引述沒有偏差,[#ff0011]梁美芬的解釋是就如何以《基本法》18條,在附件三中加入《國家安全法》令該法律可引入香港。但誠如本報日前從法律條文的文本分析,其實清楚可見《基本法》18條列明可增減的法律,只「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而《國家安全法》實不屬此類,相關的「法律學者」恐怕有責任作更詳細解釋,以釋公眾的疑慮。[/#ff0011]
(饒戈平底圖來源:《蘋果日報》、其他:網上圖片)
http://www.post852.com/引入《國家安全法》藏「必要之惡」 國安人員需/

內地的「法律學者」以香港仍未就《基本法》23條立法為名,提出可用《基本法》18條,在附件三內加入內地《國家安全法》,把《國安法》引入香港試行,如此建議,還獲部分本地法律界人士附和認同。但其實,假若《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引來的衝擊,又豈止本報早前提及,因香港奉行資本主義,而給全港市民帶來的「集體犯法」問題?
《國家安全法》全文共34條,共分成六個部分,包括「基本信息」及第一至五章。其中第一章主要涉及總則部分,包括提出《國安法》是要保衞社會主義制度,本報早前已曾分析,不贅。
而只要繼續閱讀該法,[#ff0011]在第二章中,第6條是如此寫的:「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換言之,如果在香港引入國安法,港人在香港涉及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就要由國家安全機關人員「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ff0011]
香港並無「國家安全機關」
不過,[#ff0011]香港如今是沒有「國家安全機關」的,故如果內地在香港引入《國安法》,就要先在香港設立「國家安全機關」,卻有違反《基本法》第22條之嫌。[/#ff0011]因為該條文列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而[#ff0011]如果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設立機構,就「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故此主導權仍是在香港手上,如果香港拒絕,就算引入《國安法》,而特區政府又不同意給中央有關部門在香港設立「國家安全機關」,屆時只會徒有法例而沒有可執法的人員。[/#ff0011]而不管如何,最終都必然涉及跨境執法問題,亦徹底地破壞了一國兩制。
而根據[#ff0011]《國家安全法》,負責執法的人員是有極大權力。其中第8條就列明,「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ff001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換言之,[#ff0011]連法庭搜查令也不用申請,即可以調查之名暢通無阻地行事。[/#ff0011]
此外,《國家安全法》中的「魔」法還包括:
[#ff0011]第11條,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港人的私隠變相完全失守。[/#ff0011]
[#ff0011]第27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ff0011]
必須指出,這些的條文,其實都盡在《國家安全法》中,本報記者稍為閱讀,即輕易發現這些條文跟香港的法律及《基本法》有著明顯的衝突,既然如此,一眾「法律專家」又焉會不知?至於有本港法律界人士表示認同與支持,更有引狼入室之嫌,而他們卻未有同時向公眾說明《國安法》隱藏之「惡」呢!
梁美芬撰文為自己辯護
至於日前接受傳媒訪問時,曾公開表示一旦本港發生類似台灣佔領立法機關的事件,可短暫在港實施內地《國安法》的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兼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ff0011]今天就公開撰文,不滿遭批評「盲撐惡法」,對有關指摘表示強烈抗議,強調自己只是講出在回歸以來參與內地法律研討會的一些觀察,以讓香港人及一些不了解內地問題的人士[/#ff0011],可以更了解北京法律學者饒戈平早前提出相關意見的由來。
她又稱,指摘她「盲撐國安法」是「徹頭徹尾的抹黑,不負責任,掩著耳朵不聽,掩著眼睛不看」,更形容「這就是今天香港政圈的悲哀!」
然而,如果有關的報道引述沒有偏差,[#ff0011]梁美芬的解釋是就如何以《基本法》18條,在附件三中加入《國家安全法》令該法律可引入香港。但誠如本報日前從法律條文的文本分析,其實清楚可見《基本法》18條列明可增減的法律,只「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而《國家安全法》實不屬此類,相關的「法律學者」恐怕有責任作更詳細解釋,以釋公眾的疑慮。[/#ff0011]
(饒戈平底圖來源:《蘋果日報》、其他: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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