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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BLE]法庭參考英例定義破壞社會安寧
法庭參考英例定義破壞社會安寧
最近警方抬走一位中西區區議員,引起爭議。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指,當時警員是履行職責,確保社會安寧。究竟議會中的爭拗,為何會涉及社會安寧呢?
民主黨中西區區議員許智峯,出席公民教育工作小組會議時,就會議是否准許記者採訪,與主席爭執。保安員想抬走許智峯,他拒絕就範。最終由在場的警員抬走他,警方行動的理據是甚麼?
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指,當時警員是履行職責,確保社會安寧。
法律顧問、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香港法庭引用「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主要是參考英國上訴庭約三十年前的案例。案件提及一群參加派對的人,當中包括被告。因為他們太嘈吵,警察勸喻被告回家,但被告不斷向警員大聲說粗話,被警員以擾亂公眾秩序拘捕。上訴庭判詞為破壞社會安寧下定義:[#ff0011]「如果一個行為會為人帶來實際傷害,或相當可能為人帶來傷害、或令人眼看自己的財產受損害、或令人害怕會因襲擊、毆鬥、暴動或其他騷亂帶來傷害,便會構成破壞社會安寧。」[/#ff0011]
對於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可以採取甚麼行動?他稱,根據《警隊條例第十條》,警方的責任包括維持公安,防止人身與財物的損害等。
按照普通法,如果一位警員合理地預料社會安寧可能會被破壞,他可以介入防止該情況發生,以保持安寧;不可以是遙遠的,需要是即將發生。
當日警方的行動是否符合這些條件?江樂士不評論。但有大律師質疑警方做法。
破壞社會安寧有沒有犯法?江樂士稱,破壞社會安寧本身不是刑事罪行 。根據以往的案例,要有可能令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才可以《公安條例》入罪。例如 2010 年,有示威者擲粟粉入中聯辦的案件,以及 2011 年的「搶咪」案。雖然法官指被告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但因為沒有其他人受煽動,所以判被告無罪。
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沒有再就此事回應提問。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上星期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強調警方認為繼續下去,會有人受傷才介入。有議員問,有沒有弄清楚保安員如何跌倒?他就指,在 Youtube 有兩段錄像播出來,要各位議員看兩段錄像,再作出判斷。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program/newslancet/videoPlay.php?video_id=12180396
最近警方抬走一位中西區區議員,引起爭議。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指,當時警員是履行職責,確保社會安寧。究竟議會中的爭拗,為何會涉及社會安寧呢?
民主黨中西區區議員許智峯,出席公民教育工作小組會議時,就會議是否准許記者採訪,與主席爭執。保安員想抬走許智峯,他拒絕就範。最終由在場的警員抬走他,警方行動的理據是甚麼?
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指,當時警員是履行職責,確保社會安寧。
法律顧問、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香港法庭引用「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主要是參考英國上訴庭約三十年前的案例。案件提及一群參加派對的人,當中包括被告。因為他們太嘈吵,警察勸喻被告回家,但被告不斷向警員大聲說粗話,被警員以擾亂公眾秩序拘捕。上訴庭判詞為破壞社會安寧下定義:[#ff0011]「如果一個行為會為人帶來實際傷害,或相當可能為人帶來傷害、或令人眼看自己的財產受損害、或令人害怕會因襲擊、毆鬥、暴動或其他騷亂帶來傷害,便會構成破壞社會安寧。」[/#ff0011]
對於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可以採取甚麼行動?他稱,根據《警隊條例第十條》,警方的責任包括維持公安,防止人身與財物的損害等。
按照普通法,如果一位警員合理地預料社會安寧可能會被破壞,他可以介入防止該情況發生,以保持安寧;不可以是遙遠的,需要是即將發生。
當日警方的行動是否符合這些條件?江樂士不評論。但有大律師質疑警方做法。
破壞社會安寧有沒有犯法?江樂士稱,破壞社會安寧本身不是刑事罪行 。根據以往的案例,要有可能令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才可以《公安條例》入罪。例如 2010 年,有示威者擲粟粉入中聯辦的案件,以及 2011 年的「搶咪」案。雖然法官指被告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但因為沒有其他人受煽動,所以判被告無罪。
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沒有再就此事回應提問。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上星期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強調警方認為繼續下去,會有人受傷才介入。有議員問,有沒有弄清楚保安員如何跌倒?他就指,在 Youtube 有兩段錄像播出來,要各位議員看兩段錄像,再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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